为建立执行案件繁简分流长效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执行办案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省法院关于全面推行执行实施案件繁简分流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等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繁简分流标准
执行实施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办案工作机制,按照案件类型和是否具备快速结案条件,以严格依法、便民高效为原则,通过科学筛选,将案件分为简易案件、普通案件、特殊案件。
(一)简易案件,包括以下几类:
1.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账户资金等可足额清偿债权的;
2.向有关单位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即可以办结的行为执行案件;
3.不动产、机动车过户案件;
4.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时存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诉讼期间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裁判文书、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准确执行线索等情形的案件;
5.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愿意主动履行或者双方有较大和解可能的;
6.查控团队初步判断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
7.经事项集约办理后明确能够以终本方式结案的案件;
8.被执行人在本院有执行案件,且上一个被执行案件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新案件在上一个案件结案后六个月内立案的案件;
9.其他简单易执、易结案件。
(二)普通案件,包括以下几类:
1.需要处分房产、土地、车辆、股票、股权、证券、机器设备等财产的;
2.生效法律文书判项中涉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股权(含上市公司股权)等财产过户的;
3.生效法律文书判项中涉及返还房产、商铺、机器设备等行为的;
4.生效刑事判决涉及扣押物品的处分或退赔判项不明确,情况较为复杂,无法快速处理的;
5.被执行人为党政机关的;
6.家事纠纷、劳资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等案件双方对立严重、需要做思想教育工作的;
7.其他不宜识别为简易案件的。
(三)特殊案件
涉及标的较大、掺杂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执行申请人较多,案件整体较为复杂、疑难、敏感、影响较大的。
二、案件流转
(一)在诉讼服务中心紧邻执行立案窗口设立执行初次接待窗口,由执行信访团队负责。接待工作人员应按照“初次接待谈话笔录”样式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完成初次接待笔录的制作,并核对立案信息。
(二)首次执行和恢复执行案件立案后,统一流转至事务集约团队负责人名下,由事务集约团队负责与立案庭进行交接。事务集约团队需完成以下工作:
1.首次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格式文书的制作、集中送达;
2.首次网络查控及结果分析,对初次接待时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实和线下查控。
(三)财产查控阶段前期工作完成后,事务集约团队负责人应当对全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根据繁简分流标准对案件进行繁简标识,并将案件分流至相应团队。
系列案、关联案等可分至同一法官办理。
(四)保全案件由立案庭直接流转至快执团队,由快执团队实施保全,并与立案庭进行交接。
三、案件办理时限
1、执行信访团队核对立案信息和初次接待各项工作应在立案当日完成。初次接待在立案当日无法完成的,待具备接待条件时应即时完成。
2、事务集约团队应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必要工作事项后将案件流转至相应团队。
3、快执团队、普执团队案件承办人应在分案当天完成案件接收。
4、保全执行案件、简易执行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结案;经事项集约办理后明确能够以终本方式结案的案件,原则上应在2个月内结案;普通执行案件应在法定期限内结案。
5、普执团队决定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在5个工作内日将案件移交至事务集约团队。
6、快执团队在执行中发现案件因疑难复杂等客观原因可能在1个月内无法结案的,将办案期间查找被执行人的相关材料附卷,经执行局长审核同意后可转为普通案件,退回至事务集约团队,并由事务集约团队负责再次随机分案至普执团队。二次分案时要确保财产查控信息、办案进程及办案人员信息及时反馈至当事人,并在执行局长审核同意之后3日内移交至普执团队。
202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