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来员工,却不给他们工资、不给他们缴社保,以为一切推给前男友就万事大吉了?法律让杨某、段某为这番操作付出了代价。
基本案情:朵A公司成立于2022年6月27日,法定代表人杨某与其闺蜜段某共认缴100万元,其中杨某占比90%,2022年8月5日,原告师某入职该公司任销售,直至2022年11月8日离职时,该公司既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向其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师某主张权利未果,在申请劳动仲裁中发现朵A公司已于2023年1月6日注销,后因仲裁不予受理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欠付工资、双倍工资差、经济补偿金等。被告杨某辩称,朵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其前男友于某,公司的一切经营都由于某实际控制,其与闺蜜段某均不知情,赔偿责任应由于某承担。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段某二人系公司登记的股东,且二人在《全体投资人(发起人)承诺书》中承诺朵A公司不存在未结清职工工资、社保费用等情形,清算工作已经全面完结,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发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二被告虽主张应由实际控制人于某承担责任,但师某起诉时未起诉于某,且于某一审、二审均未到庭陈述相关事实,二被告也无证据证明存在应由于某支付的其他情形。一审判决杨某、段某在各自认缴出资范围内支付原告师某被拖欠的工资15593.32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9685.95元,经济补偿金2315.05元,中院二审以20000元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劳动者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就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和劳动保障。任何用人单位都不应当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也不能逃避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在出现上述情形时,法院会坚决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另,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公司就有承担相应责任的风险。虽然我国《公司法》规定目前设立公司只需要认缴出资就可以,但绝对不是不出钱就可以空手套白狼白得一个公司。股东所认缴的出资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债务时就会因为承诺或被申请追加而成为清偿债务的主体。据悉,本案朵A公司的员工还有二十个左右,后续杨某和段某要承担的责任将会更多,而“于某”早已消失无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