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特邀调解员名册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特邀调解员原则上应在等人员中选任,也可以在具有一定调解工作经验的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合适人员中选任。
按照纠纷类型分,委派给匹配度高的调解组织、调解员,实现随案定制专业化解纷方案。
1.加强特邀调解组织建设,丰富调解人员行业类型,切实涵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公证调解、行业调解等多元调解范畴。
2.优化特邀调解员队伍结构,吸纳更多专家学者、律师、公证员、鉴定员、仲裁员、企业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退休法律工作者、个体工商户等作为特邀调解员。
3.做好特邀调解员信息分类归档工作,各级法院应及时把邀请的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加入特邀调解名册,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完成认证,并根据任期及业绩评估情况定期更新。
4.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部分特邀调解员或调解组织常驻法院或者人民法庭开展调解工作。
5基层人民法院在邀请调解员时应充分考虑人民法庭的实际情况,就近邀请网格员、退体教师、退体法律工作者等加入特邀调解员名册。
6.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特邀调解员可以到法庭定期驻点值班开展调解或根据需要到法庭巡回调解。
7.在诉讼服务中心、人民法庭等场所提供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名册和擅长调解纠纷类型,方便当事人查询、选择。
8.各级法院立案庭具体负责指导特邀调解工作,建立健全特邀调解员管理制度,规范特邀调解案件流程,组织开展特邀调解业绩评估工作并公示。
9.特邀调解员编入速裁团队开展工作,速裁团队的法官负责工作指导,人民法庭委派调解案件由人民法庭的法官负责指导。
10.组织特邀调解员按时参加业务培训,随时或定期开展疑难案件分析,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调解经验交流或集中学习培训。
11.参照当地法院上一年度民事一审案件总量确定特邀调解员的数量与任务指标,特邀调解员数量力争达到调解员总数的13%;特邀调解员的任务指标根据案件类型、地区特点等因素确定,力争平均每人调解数量达到每年100 件。
12.特邀调解员在收到委派调解的案件之日起2日内通知当事人参加调解,启动调解工作。
13.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指导调解的法官和特邀调解员应当促成双方当事人积极履行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
14.各级法院应当积极组织开展优秀调解室、优秀调解员等评选活动。
15.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解纷的难易程度、调解协议实际履行等因素,向特邀调解员发放误工、交通等补贴。
16.特邀调解员补贴专款专用,立案庭会同财务室建立明细台账,台账应包括领款调解员姓名、调解案号、调解案件数量、发放标准、金额等。
17.对特邀调解员调解案件的数量、质量、效果等定期进行业绩评估,作为特邀调解员名册更新的依据。
18.未完成年度调解任务的,根据实际情况,在物质或荣誉奖励方面作出相应处理。超过六个月不开展调解工作的,区分情况,无正当理由的,当年度不再延续邀请。
19.对调解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特邀调解员,有关法院应当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必要时移除特邀调解员名册。
20.各级法院利用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定期公开公示特邀调解组织及特邀调解员基本情况、擅长类型、工作绩效、业绩排名等信息,引导当事人在线评价,对调解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表扬,最大限度调动各类调解主体的工作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