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强化执行事务集约化办理,减少执行人员事务性工作负担,提升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结合我市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总体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事务集约、责任到人的要求,市中级法院、各基层法院根据工作实际,对各种执行事务进行“提取提炼”,按项目化要求设立事务集约团队(专管员),减轻员额法官(执行员)事务性工作负担,集约化办理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实现“案事分离”,由“办案”向“办事”转变,互相配合,相互监督,提升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工作模式。根据我市法院工作实际,执行事务主要包括:集约化办理执行当事人初次接待、制发格式化法律文书、线上线下查控、办理委托执行事项、强制措施实施、网络拍卖辅助、接待执行信访、接处举报电话、恢复案件线索核查等9项事务性工作;承担繁简分流、案件质效、执行案款、考核通报、数据分析、节点管控、风险提示、卷宗评查、终本案件维护等9项管理职责;提供视频会商、执行过程记录、执行公开、舆情监测、数据归集、决策分析、关联案件标识、卷宗整理等8项技术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制作格式化法律文书
1.设立专门工作团队(专员)。全市两级法院可设立格式化执行文书制作团队(专员),统一负责执行文书制作及送达。
2.格式化法律文书的类型。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及有关司法文件规定,除必须由执行法官制作的法律文书外,执行文书制作团队(专员)统一制作的法律文书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格式化法律文书:
(1)受理案件通知书;
(2)财产线索提供表;
(3)执行通知书;
(4)报告财产令;
(5)财产申报表;
(6)执行裁定书;
(7)申请律师调查令告知书;
(8)执行指挥中心或执行实施团队交办的集中制作和发送的其他法律文书。
执行文书制作团队(专员)应在执行通知书中将执行案件“一案一账号”告知被执行人。
必须由执行法官制作的文书,不得由执行文书制作团队(专员)统一制作。
3.文书的审核与签发。应当由执行局长或院长签发的执行文书,必须由执行局长或院长审核后签发,执行文书制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代为行使签发权。执行局长或院长应切实履行文书签发工作职责,不得授权他人或将自己密钥授权他人使用签发文书。
4.提升自动生成效率。集中制作的格式化法律文书应使用“文书自动生成系统”,以提高文书制作效率。文书自动生成后,文书制作人员要结合案卷材料认真核对,核对无异的,经执行局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打印并电子签章。
采取或解除强制措施以及相关结案法律文书,应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对其原因或事由予以表述,不得简单地以执行文书模板中载明的事由予以表述。
5.核查相关案件信息。文书制作人员应查阅执行卷宗和初次接待笔录,调取送达地址确认信息,确定具体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
6.送达法律文书。文书制作人员应按执行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送达执行文书;如被执行人无确认送达地址的,应同时向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暂住地、工商登记地邮寄送达。
文书制作人员应提升电子送达使用率,法律文书确实无法通过邮寄或电子方式(包括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送达的,应详细说明原因,并及时报告执行指挥中心或执行实施团队负责人。
7.制作时限要求。法律文书格式化集中制作与发送工作,应于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已发送的法律文书,应在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中形成电子卷宗。
8.卷宗归集与整理。所有法律文书签发稿或者底根等,应于文书发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移送执行案件卷宗管理中心。
(二)集中财产查控
1.设立财产查控团队(专员)。市中级法院、各基层法院可在执行指挥中心设立查控团队(专员),也可根据工作量设立查控小组,配备查控专员若干名,集中负责执行案件查控工作。但是立案后首次执行查控应由立案部门在立案后立即发起。
2.网络查控的处理。查控人员可以集中排班,确保排班当日完成查控事项。“总对总”系统应在立案后24小时内发起网络查询。网络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票、股权等财产的,查控专员应在查询结果反馈后24小时内作如下处理:
(1)能够网络查封、冻结的,由网络查控专员实时发起网络查封、冻结;
(2)被执行人财产位于辖区范围(地级市)之外的,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管理平台的事项委托模块委托财产所在地法院查封、扣押。
3.线下集中查控事项。集中查控团队负责线下查控工作:
(1)需到协助执行单位登门临柜办理的查控工作;
(2)对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处所等进行必要调查;
(3)在集中查控阶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现场查封、扣押;
(4)配合执行实施团队实施搜查;
(5)对查询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位于辖区范围之外的,在3个工作日内委托财产所在地法院查封、扣押;
(6)对已查封的房产、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财产,制作财产清单,移交财产处置;
(7)其他需要线下办理的查控工作。
财产查控团队可兼办现场法律文书送达工作。
4.线下查控完成时限。查控组应当在收到执行指挥中心或执行实施团队指令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线下办理的查控工作。必要时,发送指令的办案人员可到现场指挥线下查控工作。
5.制作已查控财产清单。集中查控工作完成后,查控人员应制作被执行人已查控财产清单,详细说明已采取的查控措施及结果。
6.卷宗归集与整理。网络查控结果反馈当日以及传统查控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查控专员应将相关查控及反馈电子表格保存入电子卷宗,纸质材料移送执行案件卷宗管理中心。
(三)委托执行事项办理
1.设立执行事项委托专员。执行事项委托专员专门负责发送、接收委托执行事项。
2.委托执行事项的交办。执行实施团队需要办理特定事项委托的,应制作相应法律文书并移送事项委托专员制作委托执行函,委托事项专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事项委托工作。事项委托专员应负责后续跟进和催办,受托法院反馈的,应及时打印相关材料后移送执行案件卷宗管理中心,并告知执行实施团队反馈结果。
3.事项委托办理时限。事项委托专员每日应查看事项委托模块更新情况,对上级法院转发的受托案件及时接收,彩色打印后按银行、房产、股权、调查、送达等分类转交执行查控团队实施,完成后将反馈材料和回执彩色扫描上传到执行指挥平台该受托案件下,网上回复委托法院。所有受托案件需在2个工作日内接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4.卷宗归集与整理。事项委托专员应于委托或者受托事项反馈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打印为纸质材料移送执行案件卷宗管理中心。
5.强化中级法院辖区委托事项统一办理。市中级法院搭建平台,逐步实现市域范围内事务性工作的集约化办理。相关工作指令的发送、接收和办理参照事项委托。
(四)财产处置
1.设置财产处置团队。市中级法院、各基层法院应当高度重视财产处置工作,配备执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集中办理有关财产处置事项。配备网拍团队(小组或专员),根据执行实施团队的指令集中办理以下网络司法拍卖工作:
(1)拍卖财产现状调查;
(2)涤除“先抵后租”情况下的租赁;
(3)排除非法占有;
(4)开展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
(5)税费测算;
(6)拍摄财产照片或视频以及录入拍卖信息、发布拍卖公告;
(7)接待意向竞买人现场看样;
(8)协助办理过户和交付;
(9)其他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
各级法院可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对拍辅工作招标办理。
2.财产处置材料移转。执行实施团队决定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制作并送达拍卖或变卖裁定书。拍卖或变卖裁定书随同拍卖财产现状调查报告、确定财产处置保留价合议笔录、产权登记证书(不动产或特殊动产)、财产清单、当事人身份信息等,于当日移送执行案件卷宗管理中心。执行实施团队向财产处置团队发送办理网拍辅助事项指令时,应同时告知相关材料已移送执行案件卷宗管理中心。
3.财产现状调查。对于拟拍卖的财产,执行人员应当注意查明财产权属、权利负担等,不得通过在网拍公告中简单注明“不承担标的物瑕疵、质量、真伪及正常使用”等方式逃避应负的监管责任,严禁通过司法网拍平台知假拍假。
拍卖财产现状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拍卖财产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欠缴税费、质量瑕疵等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拍卖财产上拍、竞买、交付的其他相关情况;
(2)不动产现状与登记簿记载是否相符,外观及装修情况,实际占有情况(居住人员身份、年龄、身体状况等),租赁情况(附租赁合同),有无搭建无证建筑,是否越土地红线,是否已搜查,是否已换锁,是否需要清场腾退等;
(3)机动车车牌、品牌、车型、车龄、外观、行使里程、首次上牌时间、交易记录等;
(4)其他应详细描述的财产状况。
拍卖财产现状调查完成后,由网拍专员通过法定方式确定拍卖财产参考价,并将报告依法送达给执行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纸质材料应在确定拍卖财产参考价后1个工作日内移送执行案件卷宗管理中心。网拍专员应在相关材料电子卷宗形成后,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告知发送网拍指令的执行实施团队。
4.财产处置参考价的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应当通过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确定。双方当事人议价一致的,优先采取议价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当事人议价不成的,可以网络询价或者定向询价。无法采取上述方式确定参考价的,应当及时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5.网拍团队(小组或专员)工作职责:
(1)制作拍卖公告。在起拍参考价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拍卖公告,交由执行实施团队签发后网上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拍卖公告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纸质材料移送执行案件卷宗管理中心。
(2)应关注拍卖进展。网拍团队负责网络拍卖系统维护,当次拍卖流拍的,及时启动下次拍程序或变卖;拍卖成交的,应及时打印拍卖成交确认书,联系买受人交付拍卖尾款。
(3)税费缴纳。拍卖款项全额缴纳后,网拍专员应在当日告知执行实施团队,由执行实施团队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拍卖成交裁定,交由网拍专员送达当事人,并将纸质材料移送执行案件卷宗管理中心。
6.卷宗归集与整理。财产处置团队应在拍卖成交、税费缴纳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拍卖财产过户及交付工作。上述工作全部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材料移送执行案件卷宗管理中心。
(五)执行质效管理
1.配备质效管理专员。市中级法院、各基层法院应配备案件质效管理专员,负责执行案件收案、分案、流程节点管理、指令落实、结案审查等工作。
2.案件质效管理职责。案件质效管理专员应每天对未结执行案件的以下流程节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1)执行通知:是否已在立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执行通知书;
(2)网络查控:是否已在立案后24小时内自动发起“点对点”网络查询系统,终本案件结案前是否依法再次发起“总对总”查询;
(3)传统查控:包含调查、传唤、搜查、悬赏执行、司法审计、律师调查令等;
(4)惩戒措施:拘传、罚款、拘留、纳失、限消等;
(5)终本约谈:是否在终本前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听取其意见,并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关键流程节点监管应当适当提前,对即将到期的,应在发现当日以办案人员能够确定收到的方式提示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提示情况应形成工作日志备查。对已经超期的,应向执行指挥中心主任或主管领导报告。
3.超期指令的报告。案件质效管理专员每天检查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流程系统中向执行指挥中心相关模块发送指令的情况,以及相关模块工作人员接收、完成、反馈指令的情况。对即将或已经超过指令要求的反馈时间的,应在发现当日以相关人员能够确定收到的方式,提示其按要求落实指令要求,提示情况应形成工作日志备查,并应将提示情况在当日向执行指挥中心主任或主管领导报告。
4.案件关键信息的核查。案件质效管理专员负责审查报请结案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结案条件,并应审查结案信息中相关信息项是否完整、准确,包括:申请执行标的额、结案标的额、申请人放弃标的额、执行到位标的额、案款是否发放或退付完毕、结案日期、结案方式、结案事由等。
案件质效管理专员对不符合要求的结案申请,应在审查当日以办案人员能够确定收到的方式提示其补正或纠正,提示情况应形成工作日志备查,并应将提示情况在当日向执行指挥中心主任或执行局长报告。
5.终本案件审核。以终本方式报请结案的,案件质效管理专员应审查下列情形:
(1)是否符合终本案件的实质要件,即被执行人是否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虽发现有财产但客观上不能处置;
(2)是否符合终本案件的程序要件,即系统节点是否具备以下四项内容:结案前再次进行“总对总”查控;对案件进行传统查控;进行终本约谈;发布限制消费令;
(六)执行案款管理
1.“一案一账号”系统的强制运用。市中级法院、各基层法院所有执行案件必须使用“一案一账号”执行案款管理系统。除现场直接交付外,执行案款接收及发放必须通过“一案一账号”执行案款管理系统办理。“一案一账号”系统生成的执行法院案款账户,应在执行通知书中告知被执行人,不得告知执行法院主体账户,不得要求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将执行案款汇入其他账户。
2.案款发放程序。发放执行款的程序:承办人提交执行款发放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执行裁定书、参与分配函、分配方案、委托手续等)——执行案款管理专员初审——执行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财务部门领导审核——财务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线上线下审批手续均全部齐备并能够相互印证,才能发放执行款。
3.配备执行案款管理专员。执行案款管理专员应在执行团队或执行人员收到案件后实时告知其点击生成执行案件“一案一账号”,并告知执行案件当事人或者协助执行人。
执行案款管理专员对“一案一账号”的执行案款管理系统使用情况及相关制度落实情况实时监控。发现案款收发情况异常的,应形成工作日志备查,并立即报告执行局长。执行局长应在接到报告后立即核查情况并作出处理。调查处理情况,应形成工作日志备查。必要时,应通报本院纪检监察以及财务管理部门。
4.对不明案款的监管。执行案款管理专员负责不明案款的监督管理:
(1)执行款直接进入相关案件“一案一账号”内,无需承办人认领的,提醒承办人查看并及时发放;
(2)执行款直接进入本院主账号,通过缴款人、银行附言等主要信息查询,能够识别执行款所属案件的,督促相关承办人在3个工作日内认领至所属执行案件“一案一账号”内。
5.强化案款发放监管。执行案款管理专员负责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流程的监督管理:
(1)执行款发放是否符合要求;
(2)督促承办人在收到“一案一账号”系统显示执行款到账之日起3内完成执行款核算、执行费用结算以及发放等工作。发现即将超期或已经超期仍未发放且无暂缓发放手续的,应形成工作日志备查,并于发现当日报告执行局长。
(七)终本案件管理
1.设置终本案件管理团队。市中级法院、各基层法院应当加强终本案件管理与维护,配足配强终本案件管理团队,负责终本案件结案审查、终本动态管理和恢复执行申请的审查与办理等事项,团队长可由指挥中心或执行局相关领导兼任。
2.定期财产查询。终本案件应当导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并通过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主要包括:
(1)是否启用网络自动查询;
(2)查询案件范围;
(3)查询频率;
(4)银行存款自动提醒的金额标准;
(5)有财产线索信息提醒承办人等。
终本案件管理团队定期对网络查询结果进行筛查,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及时采取措施。
3.恢复执行。终本案件有以下情形的,由终本案件管理组审查并恢复执行:
(1)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2)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3)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需要恢复执行的;
(4)执行监督或执行案件检查中发现终本案件不符合法定结案条件的,依法应当恢复执行的。
恢复执行案件必须更换承办人。
4.其他事务办理。终本案件管理团队还应负责以下事项:
(1)终本后需要采取冻结、查封或边控措施的;
(2)被执行人财产正在其他法院处置的,及时发起参与分配;
(3)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或冻结措施经审查准许的,制作解除查封冻结裁定;
(4)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财产线索进行核实、登记并回复,并按照该相关规定办理。
(八)执行强制事务
1.设立执行强制团队。市中级法院、各基层法院可根据工作实际设立执行强制事务团队,集中办理拘留、罚款、强制腾退、纳失、限消等事务。
2.拘留、罚款的实施。执行实施团队应对所立案件进行排查,对符合条件的制作拘留、罚款决定书。执行强制团队收到执行实施团队作出的拘留、罚款(含解除)决定书后,应及时实施。
3.失信、限消的实施。执行实施团队应当对所立案件进行排查,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纳失、限消操作。执行强制团队可下设专小组或专员,收到执行实施团队作出的公布、撤销、更正、删除纳失、限消决定后,应对失信被执行人身份进行再次核查确认,防止操作错误,并在收到执行实施团队的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
4.强制腾退。制作强制腾退方案,送达并张贴公告,强制实施限期搬离、迁出等强制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法院执行条线相应负责同志要主动牵头,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工作方案要亲自研究,并审核把关。执行指挥中心、综合处(科)及相关人员要积极参与,成立执行事务集约办理团队,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小组或专员,集约办理执行事务。各法院根据各自实际设立的专员可以负责一项或者多项执行事务。
(二)狠抓责任落实。执行事务约办理是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配执行力量、提高执行效率、提升执行效果的重要保障。全市法院要根据工作实际,细化本实施意见,明确责任分工,各团队要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工作合力,确保执行体制机制改革落实到位。
(三)强化督促检查。全市法院要强化主体责任,对执行事务集约办理进行统一安排部署,适时共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于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严肃追究责任。全市法院应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制度成果,提升执行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