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被重物碾压年久失修都有可能出现坑洼情况,有时我们会发现施工者会用钢板简易铺设方便通行,如果就是这钢板致人摔伤责任又该谁承担?来看山阳区法院的案例。
2023年2月13日7时左右,伦某骑车路经山阳区焦东路一售楼部北侧时
因该售楼部在非机动车上铺设钢板导致摔翻受伤,伦某摔伤后先到A医院检查,医院 DR 诊断考虑右侧胫骨平台撕脱性骨折,建议进一步检查。伦某于次日到B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右膝踝间隆突骨折,右侧胫骨平台骨折,经住院10天治疗好转后出院,支出医疗费24160.52元。其中现金支付6514.66元,个人账户支付2592.51元。伦某因本次摔伤至今未去单位上班。伦某认为该售楼部在铺设钢板处未设置足够醒目的警示标志,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该售楼部认为
伦某早上7时许摔伤,16时许才报警找到售楼部,这不能认定是该售楼部铺设钢板所致,因此不同意担责,伦某遂将该售楼部所在的建筑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在公共非机动车道路上铺设钢板,其应当就铺设事宜设置足够醒目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预防该钢板妨碍公共交通,但根据现场照片可以显示
钢板仅简单放置在路面未放置任何警示标志,故法院确认被告对此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告作为正常成年人,骑车在非机动车道上通行对于道路的状况也负有正常的注意义务,原告未能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通行此处也应当承担事故的一定责任。综合考虑上述因素,酌情原告、被告的责任比例应为2:8,经过认定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279.62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建筑公司赔偿原告伦某9823.7元。
广大市民行驶在道路上一定要注意交通安全,特别是行驶到一些坑洼之处一定要减速慢行,不管责任在哪一方,一旦发生事故都是大家所不愿意看到的。而对于受伤者更是伤身又劳心。所以大家一定要提高安全意识,注意出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