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证事实趋近法律事实之路径构建
—— 以“四点三步法”制约民事审判权力为视角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 波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陈红 周荣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编号:
待证事实趋近法律事实之路径构建
—— 以“四点三步法”制约民事审判权力为视角
论文提要:
案件事实出现真伪不明时,为确保案件公正审理,法律事实认定准确,须构建待证事实趋近法律事实的合理路径,以正当程序发现实体真实。即采用约束性的方法规程制约审判权力,实现待证事实的合理化探寻,进而作出法律事实的认定。待证事实探寻存在的问题为:武断的证明责任、主观的经验法则、机械的辩论主义、偏倚的职权主义。究其根源在于方法规程缺失、诉讼模式存在漏洞(辩论主义滋生逻辑惯性与职权主义隐现任意扩张)、证据规则过于笼统(证明责任缺乏适用规则与经验法则缺少程序规制)。为此提出,待证事实的探寻路径——“四点三步” 认定法,即由点到面的程序性规制。四点规制是指:对职权主义、辩论主义、经验法则、证明责任的规制;三步规程包括:洞察疑点、逻辑之问、证据揭示。(全文共计:9981字)
主要创新观点:
一是研究领域创新。构建待证事实趋近法律事实的路径,是从理论与实践上,切实提高法官裁判能力,实现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要件;同时也是完善法官心证制约机制,提升司法公正性的关键。
二是具体观点创新。(1)“四点三步” 认定法:“三步规程”是探寻待证事实逻辑递进的实操步骤,“四点规制”是对实操步骤中关键环节的具体规制。(2)四点规制:诉讼模式(职权主义、辩论主义)及证明责任(经验法则、证明责任)的要点规制。(3)三步规程:第一步洞察疑点;第二步引导诉辩,包括“同一律”限定问答框、“排中律”深挖突破口、“矛盾律”锁定矛盾点。第三步证据揭示事实,包括当事人出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以及举证不能时的认定事实路径。
以下正文:
引 言
与刑事案件不同,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前置侦查程序、审查程序。因此,在民事庭审中,尤其是在审理一些疑难案件时,常常会出现事实真伪不明的状态。面对当事人举证力量薄弱、法律知识欠缺、司法能力不足、难以还原案件事实的窘境,法官一方面要顺藤摸瓜,聚焦争点、捕捉疑点、深挖矛盾点,探寻案件待证事实;另一方面要杜绝先入为主,打消当事人误解,秉持公正司法,做到不偏不倚。这对于法官来说是无疑是一场使命与智慧的考验。因此,法官如何在秉持公心且言行公正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还原待证事实,使其内心形成高度盖然性事实认定即法律事实认定,是我们要解决的问题。
一、解剖麻雀:待证事实探寻存在的问题
民事案件中,无论是普通程序案件还是简易程序案件,甚至是小额诉讼案件,在首次法庭辩论终结后都有可能出现事实真伪不明的状况。然而,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并不能因为事实不明而拒绝裁判。在此情境之下,法官如何探寻待证事实,使之趋近于法律事实,切实决定着案件的走向及司法的公信力。
【案例1】姜某与卢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首次庭审中,原告姜某诉称,其与被告卢某系多年好友。2020年5月3日被告拿走原告建设银行信用卡,套现25000元取走使用。后被告仍拒不还款,原告进行了信用卡还款。为证明其主张,出示证据如下:信用卡对账单一份、微信聊天截图照片19张、通话录音2份。被告卢某辩称,其没有拿原告的信用卡刷25000元。2020年4月份其向原告借款20000元左右是事实,但是以现金方式借的,且该20000元左右已于2020年11月份通过现金方式归还。被告卢某在质证中指出,信用卡对账单与其无关;微信聊天截图照片、通话录音能够证明其借钱行为,但借的是已偿还的20000元左右加一些利息,不是原告起诉的这笔借款。原、被告各执一词,该案陷入真伪不明的状况。
该案经过M法院民事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产生观点如下(见图1)。
图1:案例讨论法官观点对比图
首次庭审后,该案又经过三次庭审,法官最终查明被告卢某自述的借款、还款行为系虚假陈述。M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姜某的诉讼请求,被告卢某服判息诉。此案系M法院民事审判专业会议上讨论的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但却充分呈现了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待证事实的探寻方式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
武断的证明责任:画上探寻待证事实的休止符
当案件出现事实真伪不明时,有些民事法官过早的依据客观证明责任认定事实,无疑是为待证事实的探寻画上了休止符,使案件事实自始至终处于混沌不明的状态。此种情况下,客观证明责任自始便一边倒的压向权利主张的当事人,使得提出抗辩主张的当事人负担的主观证明责任仅仅定位于一种“二位一体”的目标,即通过反证抑或答辩使权利主张当事人所依据的事实,处于一种真伪不明的状态即可。此时,武断判令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势必将过度减轻提出抗辩主张的当事人的证明责任,使案件事实难以查清,以致出现错误裁判。案例1中,法官A的事实探寻方法即为此类。然而,案例1查明的事实却是被告卢某自述的借款、还款行为系虚假陈述。
主观的经验法则:走入探寻待证事实的偏航路
“经验法则属于包括法官的人们对于事物常态所能体察和识别的公知范畴。”若法官将一些主观经验随意当作客观经验法则加以应用,无疑会将事实探寻带入偏航之路。案例1中,法官B认为被告卢某记不清具体数额不合常理,进而得出其虚假陈述的推论。虽然,此推论与最终查明的事实相符,但法官B的推论显然过于主观。倘若法官以此形成倾向性认知,那么再次庭审将难以做到“对事不对人”,事实依旧难以查清。
再如,在生命权纠纷案中,有些人主观认为言语的争执、行为的阻拦对于引发身患脑梗、高血压、心脏病的人猝死,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然而,如果法官不考虑事实发生的具体情况及案件的价值取向,便以此作为经验法则加以应用,那么案件事实认定就会存在偏差,甚至出现错误。
机械的辩论主义:削弱探寻待证事实的助推力
辩论主义庭审模式要求当事人提出相关事实及证据,并经过庭审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最后由法官从中立的立场依法裁判。在实务中,面对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有些法官机械的适用辩论主义模式,如案例1中的法官C,不积极探索案件疑点、争点、矛盾点并放弃释明、调查取证,致使案件循环往复难以柳暗花明。此种做法,忽视了当事人认识能力的不足及认识方法的客观限制,固执的将“法官被动即公正”视为圭臬,极大削弱了法官的案件调查职能,仅是保留了法官的程序引导职能。在此基础上认定的事实显然有所偏颇。
偏倚的职权主义:并生探寻待证事实的后遗症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致力于以法官为主导发掘事实真相。法院可依职权主动搜集证据,亦可不受当事人请求范围的约束来解决案件争议。然而,在职权主义模式下,极易出现先入为主、偏倚审案的状况。案例1中,法官D的思路对于清晰的探寻案件事实十分有利,然而如若缺少科学的方法为指导,则极易变形为“偏倚职权主义”。
1.尖锐的公正危机。抗辩主张的当事人可能会因为法官的过度干预而产生极大不满。例如,在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中,法官释明原告追加四名间接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虽然该案查明了事实,有效防止了连锁诉累,但法官偏倚的职权主义审案模式,却引起了该五被告对司法公正的质疑,险些酿成信访案件。
2.懈怠的权利主张。法官选择规则过甚的探寻方式,即化身“侦查员”重点纠问当事人一方,并对其展开外围调查,且“释明”另一方当事人如何举证或辩论。这样做不仅纵容当事人过度依赖法官以致其法律素养停滞不前,而且徒增当事人的司法期待以致其对证明责任视而不见。
二、原因寻迹:待证事实探寻不当的成因
民事诉讼中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待证事实探寻不当虽无关对错,但却可能造成法官心证偏差、法律事实认定不明、同案非同判等一系列后果,须引起高度重视。究其成因,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必要的方法规程缺失
目前,当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探寻待证事实的相关规定零散的分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里关于诉讼模式及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中,并未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法规程。因缺少必要的方法规程,法官选择探寻事实的方式参差不一。有些法官在自行摸索方法规程的过程中,出现失范操作,最终使事实难以查清。
(二)诉讼模式的有关规定存在漏洞
1.辩论主义滋生逻辑惯性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构造出的庭审模式,逐渐受到辩论主义诉讼体制的影响。该影响下的庭审模式易滋生出“法官被动即公正”的逻辑惯性,并产生程序性漏洞:(1)争点整理程序缺失。在法庭调查阶段,争议焦点的归纳常因缺乏程序规制而逐渐趋向形式化、机械化、空洞化。当案件陷入真伪不明时,常因争点不准造成疑点难寻,以致事实真相难以查清。(2)法庭辩论引导不足。在法庭辩论阶段,因受辩论主义思维的影响,有些法官或维持秩序的“旁听”,或浅尝辄止的发问,其引导辩论的主动性、针对性、逻辑性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欠缺。这造成了诉辩矛盾点难以凸显,当事人进一步取证、辩论的方向不明,案件就此陷入僵局。
2.职权主义隐现任意扩张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因对职权主义模式的规制存在漏洞,以致法官探寻案件事实出现了潜在任意掌控权。倘若不加规制,极易出现偏倚审案。(1)法官释明的范围颇为广泛。《民事证据规则》规定,法官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举证。但并没有法律法规对“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所涵盖的范围予以解释。(2)法官调查取证的范围较为宽松。一方面,法官可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时,依其申请调取证据;另一方面,法官在一定条件下可依职权调查取证。⑪综合上述两点,在实际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认为必要的证据均可实现合法化调取。即便达不到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条件,当事人亦无主动申请调取证据,法官也可通过释明举证的要求及后果,引导当事人自行取证或依申请调取。
(三)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过于笼统
1.证明责任缺乏适用规则
证明责任的适用规则不明,会造成客观证明责任与主观证明责任适用不当,进而导致事实难以查清。(1)客观证明责任的提前适用,导致事实难以查清。客观证明责任应是事实真伪不明时,“分配不利后果的裁判方法”⑫。法官应在穷尽一切查明、推定事实的途径后,事实仍旧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才可适用客观证明责任对事实进行兜底性认定。而实际办案中,有些法官会过早的适用客观证明责任,以致最后认定的事实仍真伪难辨。(2)主观证明责任的僵化适用,导致事实难以查清。主观证明责任要求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事实主张须自我负责,即证明责任可随法官“临时心证变化而在当事人之间‘转移’”⑬。有些法官不善于开示心证,同时也未释明当事人证明责任的转移,以致当事人举证不充分,事实认定出现偏差。
2.经验法则缺少程序规制
经验法则属于社会惯习⑭,其具有“任意性”和“普遍遵守性”的特征。因其缺少程序规制,法官贸然适用经验法则会造成认定事实不当。(1)“任意性”没有合理限制,造成认定事实不当。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关于经验法则适用的条件和程序没有详细规定。加之经验法则的盖然性高低不同、法官的综合素质不一,其任意性便具有了无限放大的空间。(2)“普遍遵守性”缺乏基本论证,造成认定事实不当。经验法则的适用总是伴随着“不证自明”的论断,这意味着“主观证明责任的转移和客观证明责任的适用减少”⑮。同时,这也促使有些法官变相的将经验法则,作为其降低自由裁量论证成本的挡箭牌。
三、 对策建议:探寻待证事实的路径构建
(一)路径构建之整体方案
为使法律事实认定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须构建待证事实趋近法律事实的合理路径。该路径的整体方案系 “四点三步”认定法(见图2)。总体而言,“四点三步”认定法系由点到面的程序性规制。“三步”是探寻待证事实逻辑递进的实操步骤,“四点”则是对实操步骤中关键环节的具体规制。
“四点”规制具体是指,对职权主义、辩论主义、经验法则、证明责任的规制。其中,职权主义、辩论主义属于诉讼模式范畴,经验法则、证明责任属于证据规则范畴。诉讼模式与证据规则之间存在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关系。
“三步”递推法系层层递进的方法规程。其具体分为:1.洞察案件疑点;2.引导诉辩博弈;3.证据推导事实。其基本原理是:将发现疑点、梳理矛盾点的过程由法官主导,当事人予以辅助;将验证矛盾点之诉辩观点的举证过程由当事人主导,法官予以辅助。法官与双方当事人三方协同“确定争点、排除疑点,提升诉讼的透明度,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⑯。
图2:“四点三步”认定法示意图
(二)路径构建之四点规制
1.职权主义的规制
职权主义的规制须坚持平等原则,最大限度的实现平等的释明与调查取证。为避免单向的释明与调查取证,应对释明及调查取证的时间节点与具体内容进行限定。(1)时间节点的限制。法官释明及调查取证的时间节点应当限定在案件矛盾点凸显之后,以避免引发“尖锐的公正危机”。也就是说,通过案件争议焦点(宏观)捕捉案件疑点(中观),进而细化出的案件矛盾点(微观)后,诉辩双方对自己及对方的举证方向均有清晰而具体的认知,其证据突袭的空间已被极限压缩。此时,法官向诉辩双方释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是真正意义上的“解释说明”,而非“偏倚提醒”。同时,法官的调查取证工作也自然而然能够得到当事人的理解与认可。(2)具体内容的限缩。法官释明及调查取证的具体内容应当合理限缩,以免浪费司法资源,造成当事人“权利主张的懈怠”。对于释明,法官应当善作程序释明,慎作实体释明。对于调查取证,若法官可通过签发证据调查令来解决当事人的取证困境,应尽可能以此方式替代法官亲自调查取证。⑰
2.辩论主义的规制
辩论主义的规制须改良庭审模式,即通过协同主义模式⑱对案件进行穿透式审理,增强法官参与庭审的主动性、针对性与逻辑性,限制辩论主义诉讼模式的随意性、低效性与无序性。(1)规范争点整理。法官对事实争点进行归纳整理时,应在确定请求权基础的前提下,全面统筹诉辩意见,认真切分事实环节、明确争点内容、理清争点逻辑,为当事人有针对性的举证与辩论打下基础。例如,在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⑲,原告的诉请是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被告在答辩中提出工程未完工,未达到支付条件。在对该案归纳争议焦点时,法官应按照合同签订、工程施工、工程验收、工程结算等各个环节的顺序,结合具体诉辩意见及证据切分整理争议焦点,而不是简单的将原告的诉请列为争议焦点。(2)引导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环节,法官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争点来发掘疑点,深挖疑点来聚焦矛盾点,最后通过进一步的举证辩论,实现法官与当事人对事实认定的高度同一。
3.经验法则的规制
经验法则的规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明确适用条件。经验法则应当是各方当事人已穷尽取证可能,仍不能使待证事实趋向高度盖然性的情况下予以适用的。并且,经验法则推理的小前提即已知事实,已被相关证据予以确认。(2)规范适用程序。经验法则的适用程序应包含启动、识别、辩论、认定共四大环节,每一环节均须由法官与各方当事人共同参与。法官通过开示心证,接受当事人的监督和建议,实现经验法则的规范适用。(3)提出论证方法。经验法则的证明方法可参照社会惯习的证明方法。即若案件中“条件A满足时,X应当B”这一经验法则得以存在,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①多数社会成员认为X在A条件下总是B;②多数时候,如果某个社会成员X在A条件下没有B,那么他会遭到其他成员的批评回应;③批评回应本身不会带来进一步的批评。⑳
4. 证明责任的规制
证明责任的规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对于客观证明责任的规制要明确适用时机。客观证明责任是“裁判者分配风险的法律方法”㉑。法官应在穷尽一切查明、推定事实的途径后,事实仍旧真伪不明的情况下,适用客观证明责任进行兜底性的认定事实。(2)对于主观证明责任的规制要完善心证开示。客观上,法官须在庭审中清晰的呈现争点、疑点和矛盾点,以便当事人自知其主张事实的盖然性高低;主观上,法官应当在一方当事人主张事实的盖然性降低后,释明该当事人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路径构建之三步规程
1.第一步:以“朴素之眼”洞察案件之疑点
初遇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不可急于按照客观证明责任、辩论主义逻辑直接将案件一判了之,而是应当积极采用发散思维,以朴素之眼灵敏捕捉案件的疑点(见图3)。
案件疑点源于案件的事实争点。其归纳应围绕事实争点展开,可分为五种类型(见图3):一是实物与实物之间的疑点,即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实物证据之间或各方提供的实物证据之间存在的疑点。二是言辞与实物之间的疑点,即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实物证据与言辞证据之间或各方提供的实物证据与言辞证据之间存在的疑点。三是言辞与言辞之间的疑点,即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言辞证据之间或各方提供的言辞证据之间存在的疑点。四是言辞与常理之间的疑点,即言辞证据与经验法则之间存在的疑点。五是实物与常理之间的疑点,即实物证据与经验法则之间存在的疑点。
图3:案件疑点类型图
另外,疑点的搜集不仅需要主审法官对案件细节及经验法则的纯熟把握,有时还需要借助合议庭、民事法官专业会议、审判委员会以及诉辩当事人方的智慧结晶。但值得注意的是,切不可仅仅因为疑点的出现而形成倾向性认知。待证疑点只是思维发散而寻求的案件事实突破口,究竟从哪一个疑点出发能够攻破事实之堡垒,还需要后续聚合性思维的工作跟进深攻。
2.第二步:以“逻辑之问”引导诉辩之博弈
案件疑点网罗搜集之后,要由法官将宏观的每个疑点分解成若干问题发问当事人,并引导当事人有针对性的开展诉辩。问题要由表及里、由粗到细,使事实真相逐渐明朗,黑白立现(见图4)。比如在案例1中,其中一个核心疑点是被告所称借款已还,却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即言辞与实物之间存在疑点。围绕该疑点,接下来的具体问题可依据以下逻辑定律设计。
图4:问题逻辑层次图
(1)表层之问:“同一律”限定问答框。“同一律”是指在“同一逻辑思维过程中,每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前后一致”㉒。也就是说,对于法官提出的限定性问题,当事人须在问题确定的答域范围之内自由陈述。同一律问题可丰富疑点的信息量,方便找到案件突破口与矛盾点。为防止当事人逻辑不清或躲避事实而言其他,法官可运用“5W2H”㉓要素分析法即“时间问(when)、地点问(where)、主体问(who)、事件问(what)、原因问(why)、方式问(how)、数额问(howmuch)”的问题模式进行提问。如在案例1中,围绕核心疑点,法官对被告卢某的提问如下表(见表1)。
表1:“同一律”问题表
时间问(w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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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你在第一次庭审中说借过原告的钱,是什么时候还的
被告:2020年11月底还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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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问(h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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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你是怎样还原告钱的
被告:在原告家楼下,用现金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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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问(howmu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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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还了多少钱
被告:我记得是20000元左右。我与原告朋友多年,我借过原告的钱,原告也借过我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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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层之问:“排中律”深挖突破口。“排中律”简而言之就是,必须“保持思维的明确性,不能含糊其辞,不置可否”㉔。排中律的运用可明确当事人的表述,为当事人有针对性的辩论及举证做好铺垫。在运用排中律提问时,应注意把握问题与问题之间的蕴含关系,做到层层推进,“剥洋葱”式的将当事人的表述准确到排他性。假设Q1系问题1,Q2系问题2,Q3系问题3,Q4系问题4,⫋系真包含。若Q4⫋Q3,Q3⫋Q2、Q2⫋Q1,那么提问顺序应当是:Q1→Q2→Q3→Q4。如在案例1中,从上述提问来看,“时间问(when)”、“方式问(how)”、“数额问(howmuch)”均具有可验证性,那么按照排中律的思路便是深挖这三问(见表2)。
表2:“排中律”问题表
①深挖“时间问”
(w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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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11月底是几号
被告:大概20号左右,当天下午我要去外地,顺路与公司同事一起去还原告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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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深挖“方式问”
(h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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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你在11月底还钱的时候,是怎样联系原告的
被告:微信。但聊天记录已删除。
?被告,还钱时你是怎样用微信跟原告沟通的
被告:我用微信语音跟原告说“我把钱顺路带过去,半个小时以后在小区门口见”。原告在语音中说“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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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深挖“数额问”
(howmu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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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你11月还原告的钱,资金从哪里来
被告:工地结算款及个人资金。
?被告,哪个工地结算款
被告:济源工地结算款8000元,我个人款项12000元。
?被告,你这12000元哪里来的
被告:原某还我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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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层之问:“矛盾律”锁定矛盾点。“矛盾律”又称“不矛盾律”,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相互否定的思想,必有一个是假的”㉕。假设案件C1在事实R1上存在疑点,R1的构成要件为r1、r2、r3,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分别为a1、a2、a3与b1、b2、b3,那么a1与b1、a2与b2、a3与b3之间的矛盾点就是当事人还原事实辩论与举证的要点。在案例1中,现被告对该疑点事实的表述基本清晰,原告须一一对应表达矛盾点,并与被告展开辩论(见表3)。
表3:“矛盾律”问题表
3.第三步:以“证据之手”揭开事实之面纱
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点凸显出来以后,按照“谁主张之盖然性低,谁举证”的原则㉖即主观证据规则进行举证,方可认定案件事实。当事人的举证既包括直接证据也包括间接证据。(1)直接证据认定事实。例如案例1中,针对矛盾点“时间问(when)”与矛盾点“方式问(how)”,原告均在第三次庭审时进行了举证,证实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因而,可以认定被告欠原告借款的事实。(2)间接证据补强经验法则。有些间接证据可与低盖然性经验法则相互补强,实现待证事实的高度盖然性认定。(3)举证不能时须先行考量经验法则。矛盾点凸显后诉辩双方仍无证可举时,法官须协同各方当事人先行考量是否存在能够推定事实的经验法则。若存在该经验法则,则要对其高盖然性进行论证。(4)举证不能时应兜底适用客观证据规则。只有当矛盾点已充分呈现,而当事人没有任何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且无法依据高盖然性经验法则证明其主张时,才可适用客观证据规则对案件事实进行兜底性认定。
结 语
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构建待证事实趋近法律事实的合理路径,须综合裁判理念、审案智慧与司法良心。三者稍有不足便会失之毫厘谬以千里,且可能得出完全对立的事实认定结论。对于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法官应当慎之又慎,不可随意处之。因此,为切实保障案件公正审理,推进审判权力规范运行,进而使当事人高度认同于司法权威,希望待证事实趋近法律事实之路径探索,能够引起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更多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