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高考的改革,在考分公布后需要考生自己填报志愿,这一决定考生考什么样的学校,能不能被录取,成为高考后考生及家长棘手的事。为此,一些教育咨询机构在高考结束后,踩着考生填报志愿前的时间节点,用发传单、发短信等方式进行包含有承诺内容的宣传。一些家长为了让孩子有一个好的学校被录取,慷慨的拿出咨询费为孩子去咨询,咨询费少的几百元,多的数千元甚至上万元付给咨询机构,但考生能真的能被理想的学校录取吗?
案情速递
段某某是博爱县某中学的体育特长生,2019年高考成绩为文化课总分433分、体育总分114分。考试分数出来后,段某某的父母在孩子填报志愿的事上非常着急。其间,他们看到博爱县某教育咨询服务中心的广告单,上面有“不亏分,不落榜,帮你上好大学”的宣传语。
随后,段某某的父母向该教育咨询服务中心咨询高考报考事宜。2019年6月21日,段某某的父母向该教育咨询服务中心交纳定金100元,三天后又交纳服务费9400元,共计9500元。
经过段某某及其父母与该教育咨询服务中心沟通,其向段某某和他的父母出具了第一志愿为省内的某师范学院体育教育专业的高考志愿填报方案,并承诺段某某能被某师范学院体育教育专业录取。后段某某按照该教育咨询服务中心出具的方案填报了高考志愿,但最终段某某并未被某师范学院录取,而被本省某科技学院体育教育专业录取。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段某某与被告之间关于高考志愿填报咨询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口头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交纳了服务费用9500元,并按照被告出具的高考志愿填报方案填报高考志愿,被告承诺按照其提供的方案原告能被第一志愿某师范学院体育教育专业录取,但最终原告未被该校录取,被告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服务费9500元的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2019年12月3日,博爱法院作出(2019)豫0822民初2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博爱县某教育咨询服务中心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段某某服务费95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后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8日作出(2020)豫08民终43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关于被告应否赔偿原告主张的损失48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在本案中,该48000元系原告自行计算的二类本科院校四年学费、住宿费收费总额与其本人现就读的某科技学院费用的差额,原、被告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中也未约定损失或损失计算方法,故原告的主张不适用约定赔偿情形。原告主张的损失48000元是否为因一方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或可预见损失,在本案中不同学校之间的收费差异并不是实际损失计算的事实依据,也不属于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损失。原告虽称被告向其承诺能被某师范学院体育专业录取,但其是否能被某师范录取以及能被哪个院校录取并非合同订立时能够预见的事实,故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无法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