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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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盗”此为止

发布时间:2023-12-14 18:16:01


刑满释放才3天又重操旧业,近日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盗窃案件。

【基本案情】

2023530日凌晨不到3小时焦作修武县、解放区、山阳区多家门面店的财务遭盗窃店门的U形锁被暴力破坏经视频比对警方发现商丘宁陵籍男子舒某有重大作案嫌疑该男子因盗窃门面店财物曾被多次判刑并于2023527日刚刑满释放。2023530日舒某来到焦作实施盗窃案发后民警迅速开展抓捕工作作案后舒某包车跑到郑州在某足疗店短暂休息后又包车跑到开封在开封游览两天后舒某返回商丘在一酒吧将所剩赃款挥霍一空,62日晚舒某窜至周口市太康县伺机作案在太康县公安局民警的配合下将其抓获舒某对其在修武县、解放区、山阳区盗窃多家门面店财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判决】

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舒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舒某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舒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的从轻情节故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最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处舒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责令舒某退赔受害人共计1.1万元

【法官说法】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盗窃绝不是发家致富的捷径不劳而获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责任编辑:时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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