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才3天又重操旧业,近日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盗窃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30日凌晨不到3小时焦作修武县、解放区、山阳区多家门面店的财务遭盗窃,店门的U形锁被暴力破坏,经视频比对警方发现商丘宁陵籍男子舒某有重大作案嫌疑,该男子因盗窃门面店财物曾被多次判刑并于2023年5月27日刚刑满释放。2023年5月30日舒某来到焦作实施盗窃,案发后,民警迅速开展抓捕工作。作案后舒某包车跑到郑州,在某足疗店短暂休息后,又包车跑到开封,在开封游览两天后,舒某返回商丘在一酒吧将所剩赃款挥霍一空,6月2日晚舒某窜至周口市太康县伺机作案,在太康县公安局民警的配合下,将其抓获。舒某对其在修武县、解放区、山阳区盗窃多家门面店财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判决】
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舒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舒某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舒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的从轻情节,故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最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处舒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责令舒某退赔受害人共计1.1万元。
【法官说法】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盗窃绝不是发家致富的“捷径”,不劳而获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