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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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被撞致休学一年“休学损失”该不该赔?

发布时间:2023-12-16 11:17:00


学生被撞伤致休学一年

“休学损失”该不该赔?

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

在校学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法院对休学损失予以支持

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合法利益

【基本案情】

小李是高中在校学生

2021年6月24日

同学冯某驾驶二轮电动车

载乘小李在路上行驶时

被沈某驾驶的货车撞伤

致其闭合性颅脑损伤

肋骨质骨折、双侧肺部挫伤等

后经过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治疗期间

花去医疗费14万余元

住院100多天

小李因此休学

后复读一年

支出复读费5000元


经交警部门认定

沈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小李不承担责任

肇事车辆投保的

某保险公司交强险和商业险

事故发生时

在承保期内

治疗结束后

小李的家人

与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协商

但协商未果

便将两方诉至法院

主张包括

休学补偿5000元在内的

各项经济损失

36万余元

【争议焦点】

庭审中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

在核实无免责事由情形下

公司在承保范围内

赔偿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

但原告所主张的休学补偿

非法定赔偿项目

不应支持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后

交警部门认定

被告沈某承担

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因被告沈某驾驶车辆

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

100万第三者责任险

故被告某保险公司

应在交强险范围内

对原告损失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不足部分

由被告某保险公司

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

和被告沈某承担

原告作为在校学生

身份具有特殊性

其因治疗交通事故

造成伤情休学一年

期间产生的学业相关的损失

并非原告自行扩大的结果

且与本次交通事故

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相应损失应属于

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

综上

原告要求包括

休学补偿5000元在内的

各项损失36万余元

法院予以支持

不超过赔偿限额

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

责任编辑:时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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