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旁听让我很受教育,大有启发,更多理解了法律规定”,“开展巡回审判,方便我们当事人的同时,也让更多的员工有机会现场学法”。近日,焦作中院到被诉企业所在地巡回审理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该企业相关负责人、部分员工参加旁听后围着合议庭你一言我一句的说个没完。
本案中,示范区某公司生产的“葡萄糖补水液”自2018年以来投入大量成本,进行广泛宣传,通过不断努力,提高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增加影响力和美誉度,从而提高市场竞争力,属于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沁阳市某公司、天津市某公司生产的同种类商品与原告的商品经比对,在包装、装潢上均为透明塑料瓶450毫升装,瓶盖为白色,瓶贴正面为白底,瓶贴中间显示“葡萄糖补水液”及小汉字字体若干行、条形码,瓶贴下方标注“平衡 运动 能量”,瓶贴侧面竖行有显著相似的英文字母。两者商品包装、装潢从文字内容、字体、图片和版式排列设计及颜色的搭配构成近似,消费者在隔离观察并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足以将二者区别开来。
巡回开庭后,焦作中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无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12月20依法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葡萄糖补水液商品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商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