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张某文与郑某菊丈夫张某长系兄弟关系,他们弟兄六人均居住在调整、析产后的位于温县南大街仓胡同的老宅内,居住顺序自南向北为老大张某周、老二张某文、老三张某斌、老四张某长、老六张某六、老五张某五。老宅原先分南北两段,张某周、张某文、张某斌分家析产后分居南段,张某长、张某六、张某五分居北段。2012年张某斌划院另居后,经南大街居委会同意,张某斌将原宅院调整给张某长使用。2012年张某文建房时,张某长以张某文歇山越界为由予以阻止;张某长拟建房时,张某文以该宅基地非其所有予以阻拦,双方形成宅基地权属争议,向温县温泉街道办事处申请确权。温县温泉街道办事处受理后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2022)温泉办(土)字第01号关于南大街郑某菊与张某文宅基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书,对宅基边界、排水等问题进行了处理。张某文不服该处理决定,向温县政府申请复议,温县政府受理后,维持了温县温泉街道办事处的处理决定。张某文仍不服,向温县法院提起诉讼,温县法院一审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张某文的诉讼请求。后张某文向焦作中院提起上诉。
二、化解结果
为彻底实质化解该案行政争议,焦作两级法院法官多次与张某文、郑某菊进行沟通,并多次到争议宅基现场进行查看,组织各方到场开展协调工作。2023年12月3日,法院组织温县政府法制办、温泉街道办事处、南大街居委会相关工作人员,经过长达12小时的释法明理、心理安抚等方式,对案件所涉问题逐个进行突破,促使张某文和郑某菊达成调解协议:一是针对双方争议的边界问题,在考虑到争议双方各自房地现状,后期建设,通风、排水、维修等方面的问题,经反复沟通,双方一致同意边界张某文的部分,由原来确定的10公分独有、30公分共有,协商为45公分内归张某文独有。二是考虑到张某文宅基地位置靠内,如不能先行建房,可能导致后期建房大型工具、车辆无法进驻,增加成本的问题,双方确定了约4个月的建房缓冲期,该期限内,张某文方必须应先行建房完毕。
在双方达成协议后,职能部门及时按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制作调解书,经各方签字、盖章生效,作为双方土地权属确权的依据;同时引导张某文进行撤诉,长达12年的土地权属争议得以彻底化解。
三、典型意义
(一)能动司法,迎难而上
宅基地权属争议是实践中常见的较难化解的纠纷之一,其原因在于争议双方矛盾的长期性、复杂性。本案宅基地权属争议存在十余年,双方互不相让,都不能顺利建房,既浪费土地资源,又存着社会稳定风险隐患。经验表明,此类争议裁判的效果并不好,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定纷止争,但当事人的“心结”没有打开,双方的矛盾反而可能进一步加深,长此以往邻里之间难免再次产生争议。能动司法的审判理念,要求法官不仅关注案件本身的法律问题,还要积极探寻案件反映的社会治理中的问题,从而找到依法解决争议的最佳途径,防止“一案结多案生”,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二审承办法官认真梳理了案情,认为该案协调化解虽难度较大,但彻底化解争议,能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示范意义。因此,法官积极同原审法院、村委会、街道办及争议双方协调,多次到涉案争议宅基现场进行勘察、走访,了解争议的起因、发展,矛盾的具体焦点和案件背后的潜在风险,准确把握当事人的真实诉求,积极促成案件协调化解。
(二)府院联动,形成合力
焦作是府院联动的“先行者”,府院联动机制入选河南省全面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曾受到最高法院副院长贺小荣批示肯定。焦作两级法院在狠抓执法办案质效基础上,依托常态化府院联动机制,加强府院业务联办、力量联合、数据联通、风险联控和社会联治,有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多元矛盾化解等工作。本案是依托府院联动机制,促进行政争议协调化解的典型案例。焦作两级法院与温县政府、温县司法局、法制办、温泉街道办事处、南大街居委会相关工作人员多次分析研判,协商化解方案,合理分工,相互协作。一是分组了解各方诉求和现实担忧;二是交流互换意见,固定纷争焦点;三是多轮协调,法院、政府有关人员分别从历史、现状、法理及人情等方面对张某文和郑某菊进行释法明理和心理安抚。府院合力围绕争议,逐项化解,调解协议经过10余次修改,最终促进争议双方握手言和。
(三)齐心协力,实现共赢
行政争议协调化解,紧靠法院“单打独斗”很难达到理想效果。政府在化解争议中具在多方协调上的优势,既是行政争议的当事人,又是争议化解的主体。府院之间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目标是一致的,一方面政府期望通过争议协调解决,及时发现在行政执法中的潜在性、突出性问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降低败诉风险;同时法院在实现化解行政争议是基本目标的同时,也积极践行了现代化审判理念。这是一个“双赢、多赢、共赢”的结果。近年来,焦作两级法院在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积极借助行政机关的力量,扎实做好行政争议化解平台实质化运转、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效果提升、行政机关主动纠正机制推进等工作,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今年以来行政一审案件调撤率达到45.19%,同比提升13.47%。加强与政府联动,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决策行为的发生。引导当事人先行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解决行政争议,发挥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复议机关受案数量和办案质量均大幅提升,经复议后进入诉讼案件比例不足20%,全市法院一审案件受案数量连续三年降低,行政机关败诉率也持续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