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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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让承租房 协议无效要退房

  发布时间:2009-10-21 16:47:21


    冶某从二房东朱某手里高价盘下的拉面店,本来生意兴隆,但好景不长,房东陆某突然要求其退房。近日,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决冶某腾退房屋,并支付未付的房租。

  2005年10月,朱某租用了陆某在县城和平路上的3间门面房经营文具店,租期3年。同年12月,来自青海的回族人马某租用其中的1间半经营拉面店,每月付给朱某2500元房租,租期2年,并与朱某、陆某签订了协议。半年后,马某的同乡冶某要开拉面店,并与马某签订转让协议,冶某支付马某13300元转让费,并每月支付朱某2500元房租,马某还口头保证冶某可以长期经营拉面店。2008年11月,朱某与房东陆某3年租房期满,陆某要收回包括拉面店在内的3间房,冶某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转让费,且马某告知可以长期经营,因而拒绝腾退。陆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冶某腾退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作为次承租人,在转租期内,未经房东同意,擅自转让受租房屋,所以冶某与马某的转让约定,对房东陆某没有约束力。遂依法支持了陆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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