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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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心调解 化解矛盾 促进和谐

全市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典型发言

发布时间:2009-04-22 10:39:55


    我叫王云峰,现任博爱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在过去的一年中,共审结案件82件,其中调撤77件,占结案数的93%,且没有一件因案件审理不当造成矛盾激化和上访。参与和指导辖区内民间调解100余次,与人民调解员共同化解民间纠纷67件,消除了大量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同时也取得了一定的调解工作经验,现将做法汇报如下:

    一、析透案情,准确适用法律,强化调解

    析透案情是调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只有熟悉案件,了解诉辩焦点,才能够正确地找出矛盾焦点,有的放矢地对案件进行调解;吃透案情的同时要准确地运用案件所适用的法律,仔细讲解,让双方当事人听明案件情况,加之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使之能信服地预测案件可能发展的结果,以及自己在案件审理中存在的利与弊,同时预测到自己利益的得失,这样双方就会提出可行的调解意见,促成案件调解。如在审理原告张瑞诉被告王安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庭审后,通过讲解,原告认识到自己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工程的交付与审验,而被告亦认识到工程款是必须要给付的,双方权衡利弊,在原告让出少部分工程款后,达成共识,被告分期将工程款给付了原告。这种调解方式也叫“硬件调解”,即双方当事人在清楚了案件可能出现的结果,权衡利弊,兼顾自己的利益所达成的调解共识。

    二、以情感化,以理服人,化解矛盾

     “人情”在中国传统的文化内涵中占有极重要的地位,中国人可能因“人情”而委曲求全,也可能因“人情”化解不可化解的矛盾,因此在调解工作中以情感人是一个重要环节。当然以情感人不是无原则的,而是在以理服人的前提下,加上情之感化,“情”和“理”在调解工作中相辅相成。此双刃剑一出,各种矛盾应刃而解。如在原告吕德玉诉被告赵爱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均年逾60岁,近年来,原告因做生意,在外接触人多,渐渐厌倦了现在家庭环境,对老伴整日寻事争吵,两人到了水火不相容的地步。原告吕德玉诉之法院,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而被告赵爱玲答辩认为老吕是一时思想走偏差,双方感情犹存,不同意离婚。矛盾的焦点在于老吕的思想问题,而解决这个矛盾只能是以情感化,以理服人。确定了调解方案,于是我们将原告的子、孙及近亲属通知到法院参与调解,介绍案情后,大家一方面给原告讲道理,指出他的不对之处,一方面以亲情说服原告,原告面对子孙亲朋无言以对;同时我们又给原、被告造就了一个互相倾诉的平台,各自诉说自己的想法。最终原告拥着老伴对我们说,我错了,不告了。这种调解矛盾的方式属“软性调解”,旨在以“人情”感化当事人,从思想根本上化解矛盾。

    三、正确发挥乡风民俗作用,促进调解工作

乡风民俗是指一个国家或民族中广大民众所创造、享用和传承的生活文化。它起源于人类社会群体生活的需要,在特定的民族、时代和地域中不断形成、扩大和演变,为民众的日常生活服务。尤其在农村,一些民俗约定在人们心目中已形成了根深缔固的观念。对于乡风民俗,有它消极的一面,也有其积极的一面,我们在摒弃其消极方面的同时,亦应充分利用其积极方面来化解矛盾。“抬手不打笑脸人,恶语不伤下跪人”,中国农村纯朴民风使居民们长期遵守着这个不成文法则,无论多大的纠纷,当“主事人”领着办喜事之人去请你帮忙时,在一声道喜、一次握手、一双笑脸相对中纠纷烟消云散;无论多大仇怨,当“主事人”领着孝子到你面前下跪,告知长辈亡故的消息,长年的矛盾,几代人的怨怒,都在这一跪、一扶中彻底消失。如我们在审理原告张大本诉被告张文安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就正确地运用了乡风民俗化解了矛盾。原被告两家房屋南北相邻,从其祖父辈开始,两家因出路、排水问题一直打打闹闹,老死不相往来,并发生过流血事件。2008年4月,原告张大本向法院起诉,庭审中,双方各持已见,寸步不让,本来简单的一件事闹的矛盾重重不可调和。期间一件意外事情发生,张文安的父亲病故。我们在其办丧事前期找到办事“主事人”和张文安,试着做了工作,让张文安办理丧事前告知一下张大本。经过努力,张文安同意了我们的想法。办事前一天晚上,张文安在“主事人”的带领下到张大本家跪下行礼告知,张大本父子赶紧将张文安扶起,双方冰冻的关系开始融化。事办完后,两家自行解决了出路、出水问题,张大本到法院撤回起诉。一起看似不可调和的几代人矛盾,在我们正确运用乡风民俗的作用下化解了。

    四、请求领导参与调解工作,增加群众信任感,促进调解工作

    中国儒家思想占居了中国历史的大部分,给人们形成了一个不成文的理念,即就是政府的话不可置疑,领导干部的话更具有信服力。相对某些群众而言,法院审判员讲解法律他可能有质疑,而当院长或庭长讲解时,他觉得领导看的起他,增加了彼此的信任感。而我们在调解该类案件时就应充分利用这种理念,促成案件调解。如在审理原告李秀花诉被告刘生清为相邻关系案中,原、被告院落南北相邻,原告为一层瓦房,而被告在原告房后墙一米处修建房屋,修到第二层时,在原告房顶上打了挑梁,占居了原告房屋上的空间,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被告认为,被告既未占原告滴水出路,亦未占原告宅基地,不属侵权。该案调解中,我们给被告讲解相邻关系的有关法律,而被告固执已见,并口口声声说法院不讲理,偏袒原告,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此时正好主管民事的李院长巡视庭审情况,我给被告作了身份介绍,被告马上有所收敛。在听取案情后,李院长针对被告严肃地讲解了相邻关系也存在于空间的道理,并劝被告换位考虑一下这样建房可行否。最经被告考虑再三,信服的说到:“李院长的话在理,我信服。”就这样一件恶意侵权案在领导的参与下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地达成了和解。

    五、判后调解,调解工作的延续

    有些审判员在案件下判后认为已没有自己的什么事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调解工作的真正意义在于案结事了,化解矛盾,而非为调解而调解。判后调解是从大局出发,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的一种方式,是调解工作的延续。我对判决后的案件进行回访,并通知有关当事人到庭做判后的调解工作,使我所判的几件案件中有两件得以顺利执行,并使双方达成和解,从真正意义上化解了案件矛盾,做到了案结事了。

    2008年,我在案件调解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着不足,如在庭前调解方面所做工作甚少。2009年是我市法院的调解年,在此年中,我一定要更加悉心学习调解技巧,寻求更好的调解方式,争取在新的一年里依法调解更多的案件,化解矛盾,案结事了,促进和谐。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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