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豫08破申2号
经债权人孟州射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孟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豫0883执恢426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将孟州市怡通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院经审查拟受理孟州市怡通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意见》之规定,公开选任本案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孟州市怡通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耀军,注册资本100.000000万元,住所地:孟州市城伯镇立义村南大街50号。成立于2016年6月20日,经营范围为:塑料制品(瓶盖、手提袋、面钗、碗、杯、餐具 )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孟州市人民法院财产查询反馈显示,孟州市怡通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现无车辆、无房产、无存款、无股权、无有价证券。
二、申报条件
(一)已编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焦作地区二级以上破产管理人;
(二)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况。
(三)截至报名时,一级中介机构有超四件(含四件)一年以上未结破产案件的不得申报;二级中介机构有超两件(含两件)一年以上未结破产案件的不得申报。
三、申报时间
截止至2024年4月24日17:00。
四、申报方式
中介机构应当提交装订成册的申报书两份。申报书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会中介机构的规模、业务团队、业绩介绍;
(二)社会中介机构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情况、团队负责人的执业经历和业绩;
(三)拟派出团队常驻人员的执业证号、执业经历、业绩和联系方式;
(四)在办破产案件情况;
(五)符合申报条件的诚信承诺书。
五、特别说明
依据孟州市人民法院对债务人财产的查控反馈情况,担任本案管理人可能存在无法获得管理人报酬的风险,报名参加则视为自愿承担无法获得报酬的风险。
六、选任规则
1.本案将采取随机摇号方式选任管理人;
2.如参与报名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只有一家,本院将直接指定报名机构担任管理人;
3.如无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报名,将由焦作市管理人协会向本院推荐一家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
七、其他
本方案由本院负责解释。如有疑问或其他未尽事宜请及时与我院联系。
特此公告。
焦作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9日
联系人:郭海红
联系电话:0391-3386436
通讯地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路3601号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