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豫 08 破申 4 号
经债权人冯顺生申请,温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825执 1192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将温县聚鑫商贸有限公司移送破产 审查,本院经审查拟受理温县聚鑫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 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 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意见》之规定,公开选任本案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温县聚鑫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建强,注册资本 100 万元人民币,住所地:温县黄河路东段。成立于 2006 年 9 月 22 日,经营范围为:销售家用电器、百货、通讯器材、电料等。温 县人民法院财产查询反馈显示,温县聚鑫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 账户 3004012830000521 存款共计 3.77 元;温县聚鑫商贸有限公 司名下车辆一台,车牌号为 H5870D,该车辆未实际控制。
二、申报条件
(一)已编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破产管理 人名册》中的焦作地区二级以上破产管理人; (二)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 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况。 (三)截至报名时,一级中介机构有超四件(含四件)一年 以上未结破产案件的不得申报;二级中介机构有超两件(含两件) 一年以上未结破产案件的不得申报。
三、申报时间
截止至2024年5月15日18:00时。
四、申报方式
中介机构应当提交装订成册的申报书两份。申报书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会中介机构的规模、业务团队、业绩介绍; (二)社会中介机构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情况、团队负 责人的执业经历和业绩; (三)拟派出团队常驻人员的执业证号、执业经历、业绩和 联系方式; (四)在办破产案件情况; (五)符合申报条件的诚信承诺书。
五、特别说明
依据温县人民法院对债务人财产的查控反馈情况,担任本案 管理人可能存在无法获得管理人报酬的风险,报名参加则视为自 愿承担无法获得报酬的风险。
六、选任规则
1.本案将采取随机摇号方式选任管理人; 2.如参与报名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只有一家,本院将直接指 定报名机构担任管理人; 3.如无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报名,将由焦作市管理人协会向 本院推荐一家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
七、其他
本方案由本院负责解释。如有疑问或其他未尽事宜请及时与 我院联系。
特此公告。
焦作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5月9日
联系人:郭海红
联系电话:0391-3386436
通讯地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路3601号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