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网民借助网络平台分享生活、发表言论,但也有一些人自认为披上“网络马甲”,就可以“按键伤人”。近日,武陟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在网络平台发布不实视频诋毁企业名誉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净化网络空间,优化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被告刘某某与原告A汽车运输公司、B汽车运输公司因车辆纠纷,于2023年6月至7月间,先后在某网络平台发布5条短视频,内容为“A汽车运输公司、B汽车运输公司,干的都是见不得人的事,有预谋地诈骗敲诈我,大家都来看看。”“不是人办的事,黑心公司、黑挂靠。”等,共获400余条点赞及近百条评论。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某与原告A汽车运输公司、B汽车运输公司产生纠纷后,未通过合法渠道合理解决,而是在网络平台公开发布多条抹黑原告公司的短视频,其发布视频的内容缺乏证据支撑,系主观认定,其行为既是对原告公司名誉权的侵犯,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A汽车运输公司、B汽车运输公司名誉权的侵犯,应承担删除视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刘某某在网络平台发布为原告A汽车运输公司、B汽车运输公司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视频,发布时间持续15日。
法官提醒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同时要遵守道德和法律底线,发布言论应当实事求是,遵纪守法,理性发声,文明用网。如果罔顾事实,不分青红皂白做“键盘侠”,甚至为泄一时之愤,逞口舌之快,侵害他人名誉权,势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