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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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丨巧“和解” 促共赢

发布时间:2024-06-17 08:20:29


        近日,武陟县人民法院在审查一起涉企业执行异议案件中,巧妙引入执行和解程序,成功促成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件达成和解,当事人主动撤回了执行异议申请。
      原告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网络公司返还原告食品公司推广服务费1998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网络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食品公司向武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干警线上、线下全方位查控,网络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食品公司以申请追加网络公司的唯一股东为被执行人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承办法官郭满红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向执行干警了解情况,并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听取双方意见,同时重点对网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做思想工作,告知其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院已对其个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势必会对其工作和生活产生影响,希望其能够积极履行。    随后法院依法召开了听证会,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异议请求是否成立,但网络公司经法院通知后并未出席听证会。    为了实质性化解案件,在召开听证会后,法官依然坚持做双方的调解工作。考虑到网络公司远在义乌市,法官专门建立微信群,从情理和法理角度做网络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思想工作。    经过几番线上沟通,网络公司表示愿意履行,只是目前公司经营困难,资金周转不开。法官针对款项履行方式征求了食品公司的意见。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食品公司同意本案以20000元为执行标的,由网络公司分期履行完毕。协议达成当日,网络公司自觉履行了首期款项。之后食品公司撤回了执行异议申请。    双方公司达成执行和解,既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顺利实现,又缓解了被执行人的经济压力,形成共赢局面,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责任编辑:时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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