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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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丨公司会计利用职务之便侵占50万余元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4-07-04 16:08:50


表面上,她是踏实能干的会计桑某,一人身兼多职;实际上,她却利用职务之便,在短短10个月内,转走了多家任职公司的50余万元,最终沦为阶下囚。请看沁阳市法院审理的一起职务侵占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至2021年8月,被告人桑某在担任沁阳市某参茸有限公司、沁阳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的会计职务期间,利用自己掌握的公司对公账户密码、U盾等便利条件,通过取现及转账的方式将公司资金526,300元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支出。2021年9月,被告人桑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承认将侵占公司的钱款用于赌博。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桑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据此,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时责令其退赔上述五家公司损失共计人民币526,300元。

法官提醒

在此,法官提醒,非己之利,勿占;非己之益,勿取。财务人员应当增强法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切勿触碰法律红线。同时,公司也应当加强内部财务制度建设,完善人员管理机制,防止公司财产因个人的不法行为遭受损失。


责任编辑:时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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