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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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摔伤 雇主担责

沁阳法院执结一起雇员受害纠纷案

  发布时间:2009-10-26 12:14:21


    调解书生效后,住小楼、开小车、经常出入高档酒店和服务场所的陈某不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家庭条件困难的郭某只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沁阳法院执行干警在多次找不到陈某和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便利用银行查询系统,查到了陈某在银行的帐户和存款,使案件得到顺利执结。

    2008年4月,郭某受雇于被告陈某到河南省登封市干活,约定工资每天50元。同年4月23日,由于陈某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健全,造成原告郭某在高空干活时摔伤。经过半月的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的各项费用已由陈某支付),郭某的伤情为九级伤残。为此,郭某将陈某诉至法院。审理期间经法庭调解,郭陈二人达成协议:被告陈某赔偿原告郭某误工费、残迹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二次手术费等共计22000元,应于2009年5月16日前执行;如逾期未履行,赔偿数额按25000执行。

    10月23日,沁阳法院执行干警在多次找不到陈某的情况下,通过银行查询系统,查到被执行人陈某在银行的存款后,立即扣划25000元,将此案顺利执结。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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