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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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丨法官倾力调解 护航企业发展

发布时间:2024-07-23 10:32:27


近日,河南省某液压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人员来到博爱县人民法院孝敬法庭,将一面写有情系人民好公仆 护航企业促发展 公正廉明高效率 排忧解难保平安的锦旗赠送给该法庭庭长闫自强,感谢他在审理企业纠纷过程中,积极促双方企业自愿和解,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原告河南省某液压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期向被告供应珩磨管及冷拔钢管。双方起初的合作方式为被告向原告发送订单信息,原告按被告要求生产产品后运送至被告指定的收货地,由被告工作人员向原告签署收货确认单,原告向被告开具发票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经双方核对,截至2021625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33745元。后双方于2021630日签订销售合同一份,合同明确了交货方式、质量标准、验收标准等。合同签订后,直至2022311日,原告又陆续向被告供货11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欠款109123元尚未清偿。为此。原告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货款、利息、保全费等。     

针对这起案件,闫自强及审判团队经了解分析后认为,原告、被告双方有长期合作关系,各自生产的产品也有市场,最近几年双方货物交易数额高达数百万元,为这十来万导致双方的合作结束,十分可惜,遂决定以调解为主开展审判工作。经与远在湖北的被告企业沟通,该企业声称确实和原告企业关系良好,也愿意和原告和解,只愿意支付尾款,但利息、保全费等不愿意负担。  

在随后的调解过程中,闫自强等人从企业的长远发展到产品供货等,说服双方不要因为眼前的这一点纠纷阻碍了各自已经建立起来的紧密关系,双方相互各让一步。经过多次沟通交流,最终,原告、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支付原告货款、利息、保全费等12万元,原告放弃其他诉求。随后,被告一次性将12万元支付给原告,案件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时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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