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日防夜防,家贼难防。沁阳一公司工作人员与外部人员相互勾结,里应外合,盗窃公司货物谋取私利,殊不知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近日,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这起盗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尹某系A公司叉车司机,被告人任某系A公司仓库管理员,被告人陈某系某劳务公司劳务派遣到A公司的叉车司机,被告人王某系货车司机。王某伙同陈某、尹某、任某采取在运输A公司货物时夹带其他物品的方式进行盗窃。 2023年2月24日,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陈某、尹某在运输货物时盗窃A公司2包PP颗粒。同日,王某伙同被告人任某在运输货物时盗窃A公司4包电信灰。经认定,被盗窃的PP颗粒价值4541.4元、电信灰价值13808元。随后,王某将盗窃的物品变现,分给任某4000元、尹某4000元,陈某2000元,王某获利1600元。 2023年5月8日,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陈某、尹某在运输货物时盗窃A公司铅皮,王某将盗窃的铅皮运出A公司时被A公司保安发现并拦下。经认定,被盗窃的铅皮价值31979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陈某、尹某、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遂依法判处4人6个月至11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心存侥幸,行一时贪念,将自己推入犯罪的深渊。近年来,沁阳市人民法院秉承“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坚持法治引领,立足主责主业,积极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社会经济大局发展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