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是记录经济活动的载体,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是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但有些不法分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发票,抵扣税款。近日,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被告人薛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拜某(因犯虚开增值税罪已被判刑)。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拜某通过薛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焦作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向其他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3份,金额11417786.98元,税额共计921023.82元,所有涉案税款已被抵扣。拜某按照票面金额8%收取薛某开票费。 被告人程某与拜某同村,很早相互认识。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拜某通过程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焦作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名义,给焦作市某公司开具了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1126965.81元,税额共计191584.18元,该税款已被全部抵扣。拜某按照票面金额11%收取程某开票费。 薛某到案后,退缴全部涉案税款92万元。程某到案后,退缴2万元税款。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程某明知道开票方和受票方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介绍拜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薛某和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薛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加之之前罪刑,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禁止被告人薛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设立、经营公司及从事相关涉税活动。
法官说法
很多人认为只有实施了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才是违法行为,其实不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行为,也包括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本案被告人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相关企业少缴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应予严厉打击。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该诚信经营,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