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 | 获刑!私占228万元社保金 发布时间:2024-08-29 09:32:36
利用职务之便,工作人员虚报社保金缴费基数,恶意侵占社保金,终获刑罚。近日,山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职务侵占案件。
被告人郭某系某眼镜公司营运部员工,2014年5月至2022年10月期间,郭某负责办理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事宜。其间,郭某利用其职务之便,自行制作了社保费用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中虚高了缴费基数。郭某将申请表提交公司相关部门审批后,财务部门根据申请表中的数额直接将钱款打入郭某的个人银行账户,从而导致公司向其个人账户多支付了228.40514万元的社保费用。郭某将这部分费用据为己有,用于购买车辆、房产和个人消费等用途。案发后,郭某自首并退赔了80万元。
山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且数额巨大。鉴于郭某系自首,并已部分退赔,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判处郭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于郭某使用侵占资金购买的房产及汽车,在处置后将相应份额退赔给受害公司;对于未能追回的部分,将继续追缴或责令郭某退赔,直至弥补受害公司的全部损失。
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特别是财务和人力资源部门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规性。同时,每一位员工都应当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操守,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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