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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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二手房买卖中止,谁之过?

发布时间:2024-08-29 10:00:34


  房屋买卖问题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一直是老百姓关注的话题。与一手房屋买卖相比,二手房屋买卖存在交易流程繁琐、履行不确定因素多等特点,更容易发生纠纷。近日,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二手房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2日,原告陈某甲(出卖人)、陈某乙(共有人)与被告杨某某(买受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陈某甲夫妇将其名下133.43平方米的无产权房屋出售给杨某某,总价为67.3万元。杨某某已支付首付款25.3万元,剩余42万元约定在陈某甲取得产权证后通过公积金贷款支付,若贷款额度不足,则在过户当日一次性支付。之后,双方又签订了《购房补充协议》,约定杨某某在三年内每年支付2万元,若三年内房屋下发产权证则停止支付;若房产证提前办下来,陈某甲夫妇应积极配合杨某某办理房产证的相关手续。合同签订后,杨某某共支付房款25.3万元,陈某甲夫妇也将房屋交付给了杨某某。此外,杨某某还分别于2019年、2021年支付了补充协议款项共计4万元。2021年10月14日,陈某甲夫妇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但双方因房屋过户税费负担及剩余房款支付方式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7月19日,陈某甲通过微信向杨某某发送了《通知函》,要求杨某某支付剩余38万元房款。由于双方协商未果,陈某甲夫妇诉至武陟县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房款及违约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杨某某提出了反诉,要求原告履行合同义务,配合其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及公积金贷款手续,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购房补充协议》均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鉴于此,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购房款38万元的请求。同时,鉴于原告已经依法取得了房产证,具备过户条件,法院支持被告反诉要求原告配合办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及公积金贷款手续的请求。根据合同约定,涉案房产变更登记产生的相关税费应由被告承担。根据《购房补充协议》的内容,被告支付剩余购房款的义务在后,而原告配合被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义务在前。在原告取得房产证后,双方就房屋过户及剩余购房款的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合同履行陷入停滞。考虑到双方均未能完成各自的合同义务,法院认为双方对此均存在过错,因此对于原告和被告提出的由对方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作出判决:原告应当协助被告依法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及公积金贷款手续;被告应在原告完成上述义务后的40日内支付剩余房款38万元。判决后,承办法官对双方进行了详细的法律解释和调解工作,双方均接受了判决结果,并在法官的监督下履行了判决义务。
       法官提醒
       针对此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官在此提醒广大购房者和卖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务必确保合同内容详尽明确,特别是关于房屋产权状况、付款方式、税费负担、过户手续等方面的规定要清晰无误。一旦出现争议,应及时沟通解决,避免因误解或分歧而导致合同履行受阻。同时,双方都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诚信履约,共同维护交易秩序。如遇纠纷无法自行解决,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责任编辑:时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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