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孟州市法院顺利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不仅有效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还通过诉前保全措施促进了企业的正常运营,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原告孟州某公司诉被告宁夏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醋酸酐货款43万余元及利息。案件背后,是双方企业基于信任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然而,被告在收到货物后,未能按约支付货款,导致原告资金回笼受阻,合法权益受损。
面对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及时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财产。法院审查后,依法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冻结了被告部分财产。这一举措迅速引起了被告的重视,他们意识到,持续的诉讼和资产冻结将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和信誉。因此,被告主动向法院提出要与原告协商解决,体现了诉前保全在促进纠纷快速解决方面的积极作用。
在法院的积极沟通调解下,双方通过网上调解平台进行了多轮磋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同时,双方约定,在原告收到首笔货款后,将立即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该案妥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