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是现代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起到了积极推进作用,开车走高速公路,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通行费用。然而有个别车主,却琢磨怎么才能“节约”通行费,结果非但没占到“便宜”,还要面临法律的惩罚。近日,沁阳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被告人谢某与张某、关某、田某、刘某(均另案处理)分别驾驶货车由新疆前往沁阳市,为偷逃高速通行费,谢某与上线联系,并将上线的要求告知张某、关某、刘某、田某。在修武县服务区,谢某五人将各自车辆的车牌照和ETC交给上线,由上线将该五辆车从新疆甘泉堡匝道站进站的信息进行覆盖,谢某等人分别给上线支付1000元钱。后该五辆车分别从沁阳市高速路收费站下站,每辆车仅缴纳修武至沁阳通行费约100元。 经查明,谢某偷逃通行费7013.17元,张某、田某分别偷逃通行费6975.82元,关某、刘某分别偷逃通行费6960.06元。案发后,被告人谢某等人将偷逃的高速费悉数补交。沁阳市高速路收费站对谢某等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提醒
随着高速公路网不断扩大和ETC的普及,一些不法个人动起了歪脑筋,试图通过“跑长买短”“大 车小标”等非法方式偷逃通行费,严重扰乱了高速公路收费工作正常秩序,给国家带来了经济损失。法官在此提醒广大车主,请自觉遵守高速公路营运管理政策法规,切勿心存侥幸,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