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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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丨“调解+当场履行” 一步到位解纠纷

发布时间:2024-10-29 08:36:44


近日,中站区法院成功化解一起涉企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当场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递交撤诉申请,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原告河南某材料公司与被告安阳某公司于2023年6月和2024年3月分别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告供货,但被告却迟迟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2.89万元及利息。

案件受理后,为及时化解双方纠纷,承办法官认真翻阅案件材料,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及数额均没有异议,原告主要诉求为货款支付问题,案件有很大的调解空间。

在调解过程中,被告表示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才导致拖欠货款至今未还。“诉讼费时费力,欠的又不多,直接解决既能节约时间、精力,又能降低诉讼对公司造成的信誉影响。”承办法官向被告反复释法明理,分析利弊得失,告知其不偿还货款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时,还以树立企业良好信誉、企业长足发展为着力点和突破口,加大调解力度,不断协调、缩减双方的意见差距,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并提出适合双方企业发展的调解方案。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被告认识到前期不给付货款给原告带来的不便,深感愧疚,并当场履行全部货款12.89万元,原告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案件得以妥善解决。

责任编辑:时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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