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与焦作市天某公司、洛阳市来某副食商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3)豫08知民终27号]
(一)基本案情
“南街村”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于2004年11月12日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且享有美术作品“北京麻辣方便面”的著作权及该方便面外包装袋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其生产的“北京方便面”被多个部门认定为河南省知名商品,且该商品的特有名称“北京方便面”也在消费者中被广泛熟知。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在某平台上发现洛阳市来某副食商行销售与其产品相混淆的“北京面”、“老北京麻辣牛肉面”等,该产品系焦作市天某公司生产。焦作市天某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客观上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影响了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产品的正常销售和声誉。
(二)裁判结果
一、焦作市天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方便面产品上使用“北京面”“老北京麻辣牛肉面”字样,并销毁相应库存产品;洛阳市来某副食商行立即停止销售带有“北京面”“老北京麻辣牛肉面”字样的产品,并销毁相应库存产品;
二、焦作市天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000元;
三、洛阳市来某副食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3,000元;
四、驳回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对于已在公众间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产品名称,其作为特定的名称亦与产品建立起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北京方便面”是南街村“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的特有名称,本案中焦作市天某公司作为河南本地企业,理应知晓“北京方便面”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其使用“北京面”“老北京麻辣牛肉面”等标识,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与南街村的“北京方便面”存在特定的联系,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也有违商家应恪守的诚信原则,对市场正常秩序产生破坏,不利于企业提高自身产品质量和竞争力,应当承担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