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为销售假冒“加拿大鹅”羽绒服牟利,委托被告人李某顺代加工,被告人李某顺又转委托给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顺、李某明知系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仍约定由被告人陈某某提供面料、吊牌、包装等原材料,被告人李某顺从中传递生产要求、物流、货款结付等信息,被告人李某收发原材料并代加工羽绒服。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告人李某顺约定每件加工费为65元,被告人李某顺与被告人李某约定每件加工费为60元。2021年9月至2021年12月,被告人李某代加工假冒“加拿大鹅”羽绒服(2078M 款)3238件,并按照被告人陈某某、李某顺要求分别邮寄福建省莆田市和桑坡村。其间,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告人李某顺支付加工费160,000元,被告人李某顺将之转付给被告人李某。
2021年9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羽绒服牟利,租赁桑坡村村民丁子阳房屋作为仓库,存放被告人李某为之代加工的部分“加拿大鹅”羽绒服,以及从福建省莆田市购进的假冒“加拿大鹅”羽绒服(4660MA 款)、马甲和假冒的“北面”羽绒服(普通款、花纹款)。被告人陈某某妻子即被告人许某某明知前述羽绒服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与被告人陈某某结伴或者单独向丁子阳等人所经营店铺推销,并由被告人许某某安排送货,且组建微信群以方便销售和收款。至案发,被告人陈某某、许某某销售假冒羽绒服的金额为188,610元。
(二)裁判结果
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7日作出(2024)豫0821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销售假冒羽绒服牟利,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自己提供原材料,委托他人代加工“加拿大鹅”羽绒服,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李某顺、李某在被告人陈某某未向其出示任何商标授权,应当知道所代加工羽绒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仍然从事代加工服务,其行为也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陈某某、许某某在无品牌授权的情况下,以低于市场的价格销售被告人陈某某所加工以及购进的羽绒服,二人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被告人许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三、被告人李某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四、被告人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被告人陈某某为销售假冒羽绒服牟利,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自己提供原材料,委托他人代加工“加拿大鹅”羽绒服,其行为已对他人的商标权益构成侵害,同时其明知购进的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出售,破坏了注册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使得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本案的审理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运用刑事制裁措施对侵权假冒犯罪行为进行精准打击的力度和决心,净化了市场环境,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