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市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管理,促进管理人队伍健康发展,提升破产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2025年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新申报入册工作的公告。
一、申报
(一)申报主体
焦作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等中介机构,以及外省(市)社会中介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均可申报编入二级管理人名册。在省直部门注册的机构,向郑州中院申报。暂不接受异地机构入册申报。
(二)申报条件
1、需具备条件:
申报机构应当具有办理破产案件的专业人员与专业团队。办理过破产案件、担任过破产案件中清算组成员或在破产案件中与其他管理人联合、合作执业的机构予以优先考虑。
2、不得申报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包括破产案件办理团队成员)不得申报: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4)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5)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6)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7)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材料
1、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
(2)章程;
(3)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近3年的业务和业绩材料,如近3年内担任管理人或者参加清算组已审结的破产案件情况,包括显示有申报机构名称的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案件的终结裁定书、破产企业账面资产证明材料、重大复杂案件证明材料等;
(5)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6)能够证明符合评分标准所列项目的其他材料。
2、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或者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
(2)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的法律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经营管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3)近3年业务和业绩材料,如近3年内担任管理人或者参加清算组已审结的破产案件情况,包括显示有申报机构名称的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案件的终结裁定书、破产企业账面资产证明材料、重大复杂案件证明材料等;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5)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或者申请人就上述情况所作的真实性声明;
(6)能够证明符合评分标准所列项目的其他材料。
二、评审
(一)评审主体
本次评审工作由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负责申请材料的审查和核实工作。
(二)评审程序
1、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报表(见附件)及相关材料一式五份。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登记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不齐全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通知申报人3日内补正。逾期申报或者提交补正材料的,将不纳入本次入册管理人评审范围。材料中所涉有关数据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材料中“最近三年”所指的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取消申报资格。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入册管理人时采用评分制,以得分由高到低排序。评审委员会将根据评定标准,从执业资格(机构规模、履职表现)、执业能力(执业经验、发表破产方面专著及论文情况、参加破产专题培训情况)等方面评定申报人综合分数。
(三)评审方式
评审委员会通过书面材料审查、听取汇报、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审查、评分。
三、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和相关要求
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在2025年3月3日前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报表及申报材料,一式五份(附电子文档)。
联系人:荆珍珍 0391-3386437
接收地点: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附件:《入册申请书》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