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老汉曾在两名村干部的见证下立下一份遗嘱,待自己百年之后,其房屋事宜由其长子全权处理。却不料正是这份遗嘱,却在儿女中引起了轩然大波。
徐老汉和其老伴共有七个儿女,自建了房屋三间。2006年徐老汉在其老伴去世后,对自己的房屋曾在村干部赵某,崔某的见证下立了一份遗嘱,对该房屋事宜做了安排,由其长子全权处理。2007年,因修路,房屋拆迁,得到补偿款43731元,由被告即其长子全部取走并暂时保管。徐老汉于2008年2月去世。七个子女为解决此遗产意见不一致,形成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老汉不会写字,立下的遗嘱仅有自己的盖章而无见证人的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即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注明时间后由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形式要件,其内容也不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处分。遗嘱本身存在严重瑕疵,不符合遗嘱继承的法定条件,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其遗产应由其七个子女每人继承七分之一即6247.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