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但一方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能否得到支持?近日,武陟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8年11月11日,被告朱某某驾驶货车在某道路自西向东行驶时,与驾驶电动三轮车自东向西行驶的邵某某相撞。造成了三轮车驾驶人邵某某、乘坐人张某甲(邵某某丈夫)、张某乙(邵某某儿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被告朱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邵某某负次要责任,张某甲、张某乙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邵某某经治疗无效,于2019年2月18日死亡。
2019年2月22日,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以及邵某某女儿张某丙与被告朱某某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由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2万元,于2019年3月2日前付清;张某甲、张某乙的医疗费、误工费等一切损失由被告授权原告向涉案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赔偿全部归于原告。后被告朱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付原告1.6万元,剩余4000元未支付。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次事故发生后,公安交管部门已对事故双方的责任作出认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认定情况承担相应责任。且双方已就赔偿事宜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该协议书合法有效,故双方应当遵约履行。遂作出判决,由朱某某继续支付未完成履行的4000元。经法官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在法官的督促下被告履行完毕。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3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该协议即具备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约履行。在这里,法官呼吁大家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安全出行从你我做起。让我们遵纪守法、警钟长鸣,共同守护出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