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是企业的“法律指纹”,私刻不仅让合同变废纸,更可能领到“牢狱之灾”!近日,武陟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伪造公司印章罪案件。
基本案情
蔡某某系郑州某建材公司股东(已服刑),为扩大公司影响力和开展更多业务,与业务经理耿某合谋伪造其他公司合同,并指使耿某伪造河南某置业等4家公司的合同专用印章。耿某将4枚伪造公章制成并交于该建材公司使用,案发后,耿某主动投案。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耿某受他人指使,伪造他人公司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鉴于耿某系从犯,且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耿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印章是单位、企业或个人办理业务的重要凭证,伪造公司印章罪中的“印章”范围既包括公司公章,也包括公司的合同、财税、发票等业务专用章以及建筑工程领域的公司项目部章、技术专用章。伪造公司印章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更直接侵害了被伪造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合法权益。法官提醒,诚信经营是企业立身之本,任何企图通过违法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终将面临法律惩罚。请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