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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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法·案例 | 好心帮忙却受伤,由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5-08-22 12:36:18


好心帮忙却被砸伤,权益受损谁来担责?近日,武陟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乙(化名)将自家房屋窗户安装工程交由李某承包,李某遂联系某玻璃公司股东张某定制窗户玻璃并约定由该公司配送。


2022年5月,张某将玻璃送至刘乙家门口,由于玻璃尺寸较大,刘乙便找到刘甲(化名)来协助搬运。当刘乙和张某在运输车上准备抬起玻璃吊装时,车上的13块玻璃突然侧翻,将在车旁等待的刘甲砸伤。经鉴定,刘甲肢体多处受伤,构成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刘乙向刘甲先行支付了各项赔偿款8.74万元。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刘甲将刘乙、李某及玻璃公司诉至法院。


诉讼中,刘乙辩称,玻璃公司作为供货方,该公司应与股东张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辩称,刘甲与其不存在义务帮工关系,且该事故发生在玻璃交付前,李某当时并不在场,在事故中没有过错,刘乙与张某在操作中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责任。


张某及公司则辩称,其仅负责送货至刘乙家中,卸货的责任方是李某,故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该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刘甲是刘乙和李某的义务帮工人,刘乙为被帮工人,李某为承揽方,玻璃公司为制作方。


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酌定由刘甲自行承担10%责任,刘乙、李某及公司共同承担90%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总金额内,按照李某30%,刘乙25%,公司45%分别承担)。经核算,刘甲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38.7万元。事故发生后,因刘乙已先行赔付,无需再次赔付。根据各被告责任比例,法院判决由李某赔偿10.46万元,公司赔偿15.7万元。



法官说法

义务帮工是指为满足被帮工人的生产、生活需求,没有义务的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他人的事务提供帮助,被帮工人不予拒绝的行为。


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和谐、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应当得到提倡和弘扬。在此,法官提醒,我们在弘扬并践行互帮互助良好风尚的同时,务必保护好自身和他人的安全,避免在义务帮工过程中出现意外,产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伤害邻里和气。与此同时,被帮工人也应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从而有效降低各类风险,减少争议的发生。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责任编辑:时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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