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法·案例丨多次小额盗窃能构成盗窃罪吗? 发布时间:2025-08-27 09:22:30
从“顺手牵羊”饮料、牙膏,到窃取洗发水、白酒。被告人在半个月内于多家超市连续实施了9次盗窃行为,单次盗窃金额在几十元至几百元之间不等。这样的“小偷小摸”,能构成盗窃罪吗?近日,博爱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盗窃罪案件。
2025年3月2日至16日,被告人董某在半个月内,于多家超市连续实施9次盗窃行为,盗窃物品涵盖酒水、饮料、食品、日用品等。经审查,其行为造成A超市经济损失472.5元、B超市211.86元、C超市81.25元,累计盗窃物品总价值达765.61元。另查明,董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判处三次刑罚和采取一次行政拘留。
博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董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理。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多次盗窃财物,超过3次以上,不论盗窃数额大小,均构成盗窃罪。
一支牙膏、一瓶饮料,金额虽小,但多次盗窃,依然可以构成盗窃罪。“小偷小摸”要不得,切莫为了蝇头小利而带来牢狱之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三条第一款
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责任编辑:时宜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