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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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法·案例|超出正常消费需要后过分索赔,法院不予

发布时间:2025-11-19 14:59:22


  范某某一次性网购玩具近千件,因自身主观认识偏差与商家发生纠纷,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近日,马村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范某某严重超出正常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商品,对其三倍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原告范某某在某网络平台看到被告某商家销售电动飞行玩具,因有意售卖该产品,遂添加商家微信进行沟通。商家向范某某发送了营业执照、产品视频和图片,且该图片上载明“1388元飞行套餐清单:飞天娃娃感应飞行器混搭90个、飞天仙子300个、竹蜻蜓600个;赠送价值298元发光充电无人机1台、大号蓝牙音箱1个、广告布及叫卖录音。”


随后,范某某支付200元定金订购该套餐。商家发货后,范某某支付部分货款488元,约定剩余货款700元待收到货后由快递公司代收。


开箱验货后,范某某认为其订购的1388飞行套餐内应全部为电动飞行玩具,不应包括飞天仙子和竹蜻蜓,因此拒收货物,并以货物与约定不符为由要求退款。商家则认为其已按约定清单发货,且退回货物存在部分损坏,仅同意退还部分货款。双方协商未果,范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马村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商家在销售过程中已向范某某清晰告知套餐内容,实际发货与约定一致,不构成欺诈。范某某关于套餐内容的理解偏差属于其个人主观认识错误。


同时,从购买物品的性质看,范某某购买近千件玩具亦非用于自身消费,其消费者身份不属于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以推定出的免证事实,范某某应负举证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三倍损失2064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鉴于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688元货款,且原告已拒收货物并将货物退回给被告,被告应向原告退还688元货款,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退还范某某消费金额688元。

法官说法

销售者出售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进行三倍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退一赔三”条款,旨在打击经营者欺诈行为,保护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常见欺诈行为包括销售伪劣商品、虚构价格、夸大宣传、隐瞒重要信息等。


然而,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人受暴利驱动,试图通过诉讼手段利用“退一赔三”条款牟取高额经济利益,其购买行为已由消费转为营利,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与立法初衷,不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本案中,原告未能证明商家存在欺诈行为,且一次性购买近千件玩具,明显超出一般家庭生活消费所需,严重背离常情,此类超出正常消费范围的购物行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故对其三倍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责任编辑:时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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