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法·案例 | 明知故犯,帮人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可真刑! 发布时间:2025-11-19 15:03:40
现代经济发展过程中,虚拟货币不断兴起,在为金融发展注入新活力的同时,也因其交易主体身份难以追溯、资金流向易被技术手段掩盖,正逐渐异化为不法分子转移违法资金的“隐身衣”。近日,孟州市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揭开了虚拟货币交易背后的法律风险。
2024年12月2日至6日,为牟取非法利益,张某伙同毛某(另案处理)、王某(另案处理)在明知取现的资金是网络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按照“上线”安排,使用他人的银行卡,通过取现后兑换虚拟币转给“上线”的方式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先后取现18万余元。
孟州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通过取现、兑换虚拟货币等方式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等因素,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高发,犯罪分子常利用他人银行卡、第三方支付工具转移赃款,像张某这样的“取现人”“跑分客”往往成为犯罪链条上的关键环节。法官在此提醒大家,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试图通过“取现”“跑分”“兑换虚拟币”等方式帮助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切勿因贪图小利而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是指通过犯罪得到的赃款、赃物或其他财产性利益;“犯罪所得收益”,是指通过犯罪所得获取的孳息等财产性利益。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
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审查判断。
责任编辑:时宜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