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中院发布人民法院与综治中心协同化解矛盾纠纷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11-27 15:25:33
近年来,焦作法院始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主动融入党委领导下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积极参与本地区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司法在多元化解中的参与和指导作用,有效促进矛盾纠纷的快速分流和高效化解。
为进一步提升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工作的知晓率、满意度,让“有矛盾纠纷到综治中心”深入人心,成为社会共识,现发布一批全市范围内人民法院与综治中心协同化解成功的、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通过剖析真实案例、解读调解过程、阐释法理人情,展现新时代基层综治工作的效能与担当,让群众感受到综治中心就在身边,解纷服务触手可及。
李某与某疾控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严某被某疾控中心诊断为肺结核疑似病例并接受治疗,肺部结节消失后出院。2021年2月,严某确诊肺癌,经医治无效于2025年6月去世。
严某的配偶李某认为,该疾控中心未尽到医疗责任,延误了李某疾病的发现和治疗时机。自2021年起,便向多个部门进行投诉反映,要求该疾控中心赔偿医疗损害精神抚慰金并书面赔礼道歉。该疾控中心对于李某的诉求拒不同意,双方为此争执不下。2025年6月13日,李某看到综治中心的普法宣传后,来到博爱县综治中心反映问题,寻求解决。
解纷情况
博爱县综治中心接到案件后,迅速指派人民调解员齐某和郑某开展调解工作。两位调解员多次与李某沟通,在情感疏导的同时,掌握其核心诉求,并联络某疾控中心了解有关情况。
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陷入僵局,调解员随即报请博爱县综治中心启动“模拟法庭”机制,由博爱县法院、博爱县卫健委、博爱县人民医院以及李某共同参与。由医疗专家全面审查病历报告后,从医学角度向李某说明病理。由博爱县法院法官进行释法说理,调解员郑某同步进行情绪疏导。调解员齐某与卫健委工作人员与某疾控中心协商补偿事宜。最终,在多方合力下,双方就调解事宜达成一致,签订《人民调解协议》并握手言和,矛盾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在本案的调解中,综治中心采取“情绪疏导+模拟法庭+多方联动”的综合性策略,联动多方力量,促成双方和解,实现实质性案结事了。同时探索出一种全新的解纷模式,通过情感支持消解对立情绪,借助专业力量破除认知壁垒,依托跨部门协作平衡各方诉求,展现多元共治在基层矛盾化解中的实践效果。
某公司与李某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甲公司是一家主营信息技术与通信运输设备制造的企业。李某于2024年3月28日在该公司就职,2024年4月23日离职。离职后,李某擅自在某网络平台上发布该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聊天记录,最终导致某甲公司陷入舆论危机,对其商誉造成严重损害。为维护合法权益,某甲公司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在某网络平台公开道歉,并赔偿商誉损失5万元。
解纷情况
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沁阳市法院将案件委托至沁阳市综治中心进行先行调解。综治中心专职调解员了解案情后,向李某展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法律条文以及类似案件的生效判决,并就李某提出的意见进一步进行法律释明和详尽答复。经多次调解,李某认可自己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但却认为赔偿金额过大。调解员随即从生效判决的案件事实以及证据认证方面入手,向某甲公司充分解释关于赔偿金额认定的法律规定。某公司在听取调解员的意见后,同意在赔偿数额方面与李某继续协商。最终,双方就责任承担方式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当场履行,某甲公司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在先行调解阶段,调解员充分发挥类案生效判决的示范作用,通过向当事人展示生效裁判文书,系统阐释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与责任认定标准,有效帮助双方当事人预判裁判可能结果,缩小认知分歧。这种调解方法,有效增强调解过程中的法律支撑力和说服力,推动当事人回归理性协商,最终促成和解。
某电梯设备公司与某饭店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电梯设备公司与某饭店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由该电梯设备公司对某饭店的电梯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并就维护保养费用达成一致。2022年9月至2024年4月30日,该饭店共拖欠维保费6000余元,电梯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
解纷情况
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山阳区法院将案件委托至综治中心开展先行调解。调解员在了解双方经营现状后,根据电梯设备公司经营需保障现金流以及某饭店需盘活消费资源的现实情况,提出“现金清偿+权益转化”的调解方案。调解员向双方阐释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引导双方当事人从对立走向和解,积极化解纠纷。最终,双方当事人就各项事宜达成一致,握手言和。
典型意义
本案中,调解员创新使用“资源转化”调解法,提出“部分维保费先行支付+剩余债务转为消费额度”的调解方案,既保障电梯公司基本现金流需求,又帮助饭店盘活资源化解债务压力,在依法保障债权实现的同时,为企业持续经营创造活力土壤。本案的成功化解,体现了涉企纠纷处理中“保经营、促发展”的价值导向。通过精准把握企业经营现状,创新债务履行替代方案,最终实现纠纷实质化解与商业合作关系维护的双重目标,为同类商事纠纷的妥善处置提供可借鉴路径。
王某与某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系某幼儿园学生,2025年4月30日上午,王某在园内玩耍时意外受伤,导致胳膊骨折。经就医治疗,诊断为右胳膊骨折,花费医疗费1.5万余元。双方就责任划分及赔偿数额产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解纷情况
修武县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综治中心进行先行调解。调解员在入驻综治中心法官的指导下,制定了分步调解方案。首先,为厘清责任划分这一核心争议,采取“面对面”调解法,将当事人双方约在综治中心进行首次调解。调解中,因双方分歧较大,且王某监护人情绪激动,调解员及时调整策略,采用“背对背”方式分别沟通,经过多次沟通,幼儿园最终同意承担全部责任。其次,针对赔偿金额争议,调解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引导园方诚恳致歉以化解对立情绪,同时协助监护人在合理范围内提出赔偿要求。
最后,调解员从情、理、法多角度进行综合调解,积极疏导双方对立情绪,引导双方互谅互让。经过多轮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赔偿意见,既保障了幼儿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家校关系的和谐稳定。
典型意义
为实质化解纠纷,本案采取人民法院指导、综治中心协同、人民调解为主的多元解纷机制。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以家校关系、学生心理健康为核心考量,综合运用情理法结合的方式,引导双方理性沟通,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有效维护家校之间的良性互动,守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及心理健康。
王某与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张某将其位于王某房屋西侧相邻的房屋拆除重建。由于施工不当,张某房屋建成后,导致王某房屋多处出现裂缝和变形,变成危房无法居住。由于张某怠于履行赔偿责任,王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解纷情况
武陟县法院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综治中心进行先行调解,并指派法官全程指导,同时邀请人大代表共同参与纠纷化解。调解员经沟通了解,双方在因果关系认定及损失数额上存在严重分歧。为破解争议,在指导法官的建议下,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指导法官、调解员与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共同勘查现场,鉴定机构根据《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等规定,对案涉房屋进行了勘查与评估,最终出具专业意见从事实与技术层面回应了张某的疑虑,为调解开展奠定客观基础。
王某和张某因案涉房屋损害赔偿纠纷积怨较深,调解过程中依然情绪激动、剑拔弩张,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指导法官和调解员依托人大代表与村民联系密切、熟悉民情、群众信任度高等优势,邀请人大代表共同开展情绪疏导与释法说理工作。通过先后三轮“面对面”调解与多轮电话沟通,最终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典型意义
为突破专业壁垒带来的化解难题,在本案调解中构建起“人大代表参与+专业鉴定+调解员疏导调解”的联动机制。为处理涉及专业鉴定的基层矛盾纠纷提供了可复制的解纷路径,一方面通过引入专业技术意见破解事实认定难题,增强调解的权威性与信服力;另一方面,借助多方力量协调开展情理法交融的疏导工作,有效弥合分歧,降低对抗,在节约司法资源和当事人成本的同时,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解纷效果。
责任编辑:时宜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