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陟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注射器针头致人伤残引发的特殊人身损害赔偿案,法院一审判决第三人医生王某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白某经济损失5000元。
今年1月份医生王某在为8岁的被告李某看病注射后,因李某嫌疼就哭闹不止,为哄李某不哭,王某便将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给李某玩。随后李某便拿着注射器跑到7岁的原告白某家找白某一块玩,李某用注射器吸满水向白某脸部射击,不料针头脱落飞出正击中白某的左眼,致白某换眼球花去2万余元,并经鉴定构成5级伤残,为此白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被告李某闯祸,却是医生王某所致,王某作为负有特定职责的医生,理应清楚注射器使用后应及时妥善保管或进行销毁,而不应随意送人当玩具,王某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法院遂依法通知王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