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关注:
当前位置: 新闻资讯 -> 普法阵地

普及殡葬新规 弘扬法治思想

发布时间:2026-02-13 11:05:41


为进一步规范殡葬行业秩序,推动社会移风易俗,引导广大群众认识新规,树立法治思想,保护土地资源和节约用地,更好地塑造地区文明形象。下面将带领大家一起学习相关法律知识。

1.殡葬管理的方针是什么?

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殡葬管理条例》第二条)

2.火葬区是如何划分的?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

3.火化后骨灰放在哪里?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

4.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审批程序?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公墓,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5.哪些地区不能建造坟墓?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跗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6.如何处理个别亡故人员不火化、偷埋乱葬、建造坟墓的现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对拒不改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章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民政部门将通过法律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转发来源:老河口市李楼卫生院)

 

责任编辑:时宜晨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86号
邮编:454001
联系电话:0391-3386111
豫ICP备12000402号-2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