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刚装修完毕尚未入住
却突遭污水反水全屋浸泡
装修受损、维权遇阻
堵塞源头无从查证
损失究竟该由谁来承担
法院依法厘清多方责任边界
【基本案情】
业主邱某峰房屋装修完成后长期空置通风,并未实际入住,仅不定期前往查看房屋情况。2025年8月,邱某峰时隔二十余天到房屋巡查,发现屋内卫生间马桶发生污水反水,客厅、卧室多处被污水浸泡,造成壁布发霉起泡,踢脚线、门套受潮鼓包发霉,柜体底部浸水受损。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对管道进行排查疏通,在单元公共主管道检修口清理出带有装修涂料的毛巾,确定此次反水事故系装修异物堵塞公用排污主管道导致。为挽回修复受损房屋带来的经济损失,邱某峰将物业公司及楼上多名住户诉至法院索赔。经法院查实,该单元部分房屋尚未售出、交付或未装修入住,仅有八户业主完成装修并实际使用涉案公共排污管道。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房屋受损系公用主管道被装修杂物堵塞引发污水反水所致,因事发时间较久,具体丢弃杂物的侵权人已无法查明。法院认为,房屋所有人对自有房屋负有妥善管理、定期巡查及及时止损的义务,邱某峰房屋长期空置未及时排查隐患,发现泡水后未彻底清理、除湿止损,放任损失持续扩大,自身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公共排污主管道属于业主共有共用设施,实际使用管道的住户负有共同维护、合理使用的义务,在侵权人无法查实的情况下,依据公平原则,由存在使用、致害可能性的八户楼上装修业主按份分担损失。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管道设施负有日常巡查、定期疏通、装修监管及安全提醒义务,因其履职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及时,对事故发生存在管理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结合房屋受损实际及本地装修维修市场行情,法院酌定总损失30000元,依法判决邱某峰自担40%损失,物业公司承担12%赔偿责任,赔付3600元,八户楼上住户各承担6%赔偿责任,每户赔付1800元。物业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公共管道堵塞引发的财产损害纠纷,是城市化进程中较为典型的民生邻里问题,因侵权人难以确定,往往导致责任划分模糊、维权难度加大。公共排污管道属于小区共有设施,关系整栋业主的居住安全与财产权益,全体业主均应规范文明使用下水管道,严禁丢弃装修杂物、毛巾、垃圾等易堵塞物品,自觉维护公共设施正常运行。房屋长期空置的业主,应当增强管护意识,主动定期巡查房屋状态,发现漏水、反水等问题及时处置、固定证据、止损减损,避免因自身疏忽扩大损失并承担相应过错责任。物业公司必须切实履行公共设施管护职责,建立常态化管道巡检、疏通、隐患排查机制,强化业主装修期间的巡查监管和安全提示,从源头防范管道堵塞事故发生。本案判决坚持过错归责与公平分担相结合,既不纵容管理履职缺位,也不随意加重群众责任,精准厘清业主、邻里、物业三方责任边界,对引导群众规范使用公共设施、督促物业依法履职、化解邻里矛盾、维护小区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