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鸣案例:天南公司系依法批准的从事劳务输出及中介服务的公司。刘某毕业后,一直在天南公司实习,领取一定的实习报酬。2007年8月5日,天南公司(甲方)与刘某(乙方)签订了一份赴马来西亚船员协议书,王某作为担保人与天南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刘某在马来西亚工作期间,若私自变更接收单位或合同期满后不按时回国,则视为违约,担保人王某承担向天南公司支付违约金15万元的连带责任。9月26号,天南公司为刘某办理了出国手续,刘某被安排在马来西亚远轮12号商船上从事海航工作。12月10日刘某无故离岗,至今下落不明。
争鸣话题:劳务输出活动中的担保纠纷法院应否受理?
本案中,王某与天南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法院不应受理。理由如下:
一、该担保纠纷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天南公司与刘某签订的赴马来西亚从事船员工作的协议是一份劳务输出合同,刘某系劳动者,天南公司系用人单位的派遣方,双方成立并付诸履行的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是主合同,而王某与天南公司所签的担保合同是缘于劳务输出合同的从合同。因主合同双方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受民商事法律的调整和约束,而受劳动法的调整和约束,王某为刘某履行劳动合同提供担保,涉及主从两个合同,所签担保合同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所产生的纠纷也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属于劳动争议。所以,法院不应受理。
二、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是为经济活动中的债权债务关系设定的担保。本案担保协议中担保的内容是私自变更接收单位或合同期满后不按时回国,也就是为双方劳务输出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担保内容的性质不是债权债务关系,而是为劳动关系中的具体行为,不符合担保法 的规定,故该担保纠纷不应受担保法的调整,该担保合同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