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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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一辆电动车 被判徒刑整三年

  发布时间:2009-11-16 11:07:11


    今年40岁的无业男子王某,多年来一直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东家偷个东西被劳教,西家偷个东西被判刑。16号王某再次因盗窃电动车,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500元。

    王某1996年曾因盗窃罪被劳教三年、1998年再次因盗窃被判刑十个月、2004年还是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半、2006年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零九个月、2009年4月再次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09年1月,王某在沁阳市某超市门口,将一位前去超市买东西的女士的一辆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760元。案发后该车已追回退还失主。

    法院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目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属于其他严重情节。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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