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纪轻轻就掌握了厨师手艺,却不走正道,专好盗窃他人财物。4月21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现年22岁的郭某是河南省武陟县农民,现在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发现郭某有漏罪。即郭某在焦作市中站区某饭店当厨师期间,于2004年12月6日8时左右,趁该饭店老板王某外出买菜之机,将其锁在电动自行车后备箱内的4000元人民币盗取后逃走。同年12月25日,被告人郭某得父母将4000元人民币退还给被害人王某。
另外,郭某因入室盗窃他人钱财,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5日被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还有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漏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郭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