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一个传统农业大国,中央对三农问题始终非常关注,出台了大量惠农政策。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如何为“三农”提供快速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提高“三农”的诉讼效益,增强“三农”的活力,成为摆在新时期人民法院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充分发挥审判职责,审理好各类涉农案件
人民法院的职责是审判,因此,认真、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涉农案件,就是最好的服务三农。
1、积极开展涉农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继续坚持“严打”方针,严厉打击涉农犯罪,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要依法严惩破坏农业和农村工作秩序、破坏农村集体经济的各种刑事犯罪,重点打击称霸一方、横行乡里、为非作歹的流氓恶势力犯罪以及杀人、伤害、拐卖妇女、儿童等多发性犯罪,为农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打击侵犯农民民主权利,危害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犯罪行为,保障农民当家作主;严厉惩治制造、贩卖假农药、假化肥、假种子等各种坑农害农行为,净化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严厉打击抢劫、盗窃、破坏农业生产经营等犯罪,尤其是偷牛盗马、盗伐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保障农民财产安全;慎重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力保一方平安。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更加重视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在被告人财产不足的情况下,要严格执行民事责任优先于财产刑的原则。
2、积极开展涉农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顺利进行。要审理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件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案件,保障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稳定和完善,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保护当事人,尤其是承包方的承包经营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流转,逐步发展规模经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审理好涉及农产品销售、加工,涉及退耕还林(草)的合同纠纷案件,促进农业市场化;审理好土地征用补偿案件,既要保障对农民的合理补偿,又要依法支持城镇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镇化进程;审理好民间借贷和农业贷款案件,在兼顾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要重点保护好债务人合法权益,依法制裁高利贷行为,为农业生产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审理好索取劳动报酬案件,切实保障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增加农民收入,支援农业生产,促进城镇化进程;审理好涉及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实体的民事案件,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其壮大农村经济,扩大农民就业的作用。
3、积极开展涉农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促进政府转变职能。要审理好涉及土地、山林、矿藏、草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政案件,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我省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变;审理好不服拆迁裁决的行政案件,切实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建设顺利进行;审理好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案件,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审理好涉及地方保护、部门保护的行政案件,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维护市场统一和法制统一;积极探索行政合同、行政不作为等新类型行政案件的审理,促进政府转变职能。妥善处理国家赔偿案件,切实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取信于民;认真开展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工作,切实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4、确保涉农案件的执行。执行机构要将涉农案件作为重点,采取得力措施,确保执行。审判人员应当事先了解、掌握义务人的财产状况,并通过诉前财产保全、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预先做好执行准备。对于法定由审判人员移送执行的案件,一经审结,应及时移送执行。
二、坚持便民利民原则,制定服务三农措施
一是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对涉农案件,尤其是当事人地处偏远,或时值农忙时节的案件,要不辞辛劳,尽量巡回审理,就地审判,就地执行。在未设置人民法庭的乡镇,要采取设立接待站、投诉箱,委托有关部门代收诉状等方式方便当事人起诉。对不能书写的当事人,要依法许可口头起诉。
二是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办案效率。要在坚持法定条件,兼顾公正的同时,尽量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也要尽量进行简易化审理,以简便、快捷地处理民事纠纷。对诉的合并与分立,要着重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进行处理。要尽量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快执”,缩短办案周期,力戒超审限现象,以加速民事流转,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三是切实履行审判职责,强化对弱势一方当事人的保护力度。要防止实行当事人主义过头的倾向,特别是对涉农案件,要适度扩大法院职权的范围,切实履行释明职责,在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承办人员均应以询问、说明、晓喻等方式,使当事人知晓其诉讼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以引导、指导当事人正确从事诉讼活动,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调查、收集证据和先予执行等措施,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是强化化对涉农案件当事人的法律援助工作。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应当依法准许缓交、减交或免交,并适当从宽掌握有关法定条件。
三、加大涉农案件的调解力度,确保案结事了
调解是最终解决各类矛盾纠纷的有效、高效的手段,利于彻底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消除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特别在涉农案件中,当事人大部分是同一个村、组的村民,能够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农村社会秩序,如审理相邻权、土地承包纠纷等案件时,应当大力运用。
一是创新调解机制。积极争取党委重视支持,构建“党政负责,综治牵头,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作主力,有关部门齐参与”的调解机制,形成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于一体的大调处工作格局。
二是加大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力度。通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便民、利民、亲民和不收费的特点和优势,利用“村头”、“地头”、“炕头”等到群众能接受的方式,及时就地调解矛盾纠纷。对于那些复杂、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由乡、镇等基层组织与人民法庭配合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受理,及时调解,使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首先,要加大对民调人员的培训力度,由于民调干部法律知识普遍缺乏,对其进行培训,补充法律知识,是保证其合法、合理、合情调解案件的前提。其次协调乡镇党委、政府,督促村委会提高民调人员的待遇问题,给予一定补助,调动民调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再次,建立人民法庭和民调组织联动机制。对村里出现的一些突发性、多发性、常见性纠纷,如婚姻、邻里、人身损害、房屋宅基等纠纷,以及一些容易激化矛盾的群体性纠纷,由民调组织在第一时间通报辖区人民法庭,由人民法庭和民调组织共同开展调解工作,及时消除矛盾纠纷。
三是注重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建立庭前、庭中、庭后的有效调解机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把调解作为前置程序,由法官助理负责庭前调解工作,扩大适用调解的范围,所有案件开庭前必须进行调解。法官助理在庭前调解中,要深入了解案件本身以及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情况,分析案件未能调解的原因,并向主审法官详细汇报,以便主审法官充分了解案情,预先制定切合实际的调解方案,提高当庭调解的成功率。庭后调解中充分分析整个案件情况,指出利弊得失,使当事人能够了解案件的走向,更容易理解和接受主审法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在调解中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坚持有关调解的原则。在当前重视调解的情况下,有些法院规定了较高调解率,为了完成或超额完成调解率,审判人员一律将调解做为前置程序,不分案件性质,不论当事人是否愿意,一律先调解,调解不成再判决,有的以判压调。有的是不分非,以和稀泥为主。这些做法容易造成对调解工作的损害。为健全完善调解制度,应当坚持自愿与合法的原则,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明法律等耐心细致的教育,有针对性的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尊重当事人民商事的处分权利,使之达成双方能够接受的调解协议。在一般情况下,对民事进行调解应先征得当事人同意,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拒绝调解的,不宜再行调解。已经开始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解调的,应终止调解,以免给农村当事人造成诉累。二是注意调解案件适用的范围。调解工作重要之处是通过工作让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利来放弃一些要求,通过双方的协商、礼让、妥协来达成调解协议,因此说属于私权范围的民商事案件的绝大多数都可以适用调解方式处理,如常见的婚姻、收养、抚养、赡养、抚养、继承、相邻关系等案件。但有些案件已涉及社会利益和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不适用调解,如确认民事行为无效的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三是关于调解的时间、地点和人员。调解时间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立案与审判庭分工的范围来决定。实行大立案的法院,可以在立案时就开始调解,使一些纠纷简单的案件径行得到处理。实现小立案的法院,调解应在审判庭接受案件后才开始。但对于事情急迫、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案件,无论是大立案还是小立案的法院,都应特案特办,积极做好矛盾的化解工作。关于调解人员问题。法院在开始调解前应告知当事人主持调解的法官或者合议庭成员名单书记员名单。法官是调解的主持人。为了更好地做好调解工作,法院可以邀请农村当事人所在村的民调人员、或者特定社会经验、或者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有利于调解的组织或者人员协助调解工作。经双方当事人明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组织或人员对案件进行调解。调解时,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主持调解的法官或合议庭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考虑。在调解地点的选择上,尽量深入到但是人居住的农村及田间地头,在当事人的居住地、生活地调解,能够营造比较缓和的调解氛围,提高调解成功率。四是关于调解协议和调解书。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包括争议的主要事实、诉讼请求、纠纷处理方案等内容,也可以在调解协议中约定其他条款。调解协议的内容走出诉讼请求范围,内容合法又不侵害第三人权益的,合议庭应当准许。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对于有些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当事人要求制作调解书的除外,这些案件主要是: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已经即时履行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同意不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当事人,法官和书记员在调解协议上签名盖章后,调解协议发生与调解书相同的法律效力。
四、坚持便民利民原则,切实开展巡回审判工作
巡回审判制度在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减轻农村当事人负担,增加法院处理案件透明度,提高法院公信力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开展巡回审判时,首先确定巡回审理案件的类型,人民法院受理的赡养、抚养、扶养、追索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相邻关系纠纷、不动产权属纠纷等案件可以适用巡回审理方式;在当地影响较大、具有典型法制宣传教育意义、有利于扩大办案社会效果的案件可以适用巡回审理方式;当事人因农忙、交通或健康状况等原因到人民法庭参加诉讼确有困难的应当采用巡回审理方式。同时还要制定巡回审理工作中的有关便民措施,即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设立热线电话、设置便民联系箱、发放便民联系卡等适当方式接受当事人巡回审理的诉讼预约。人民法院在巡回审理期间,遇有当事人请求人民法庭解决纠纷的,如果该请求符合起诉立案条件,可以当即立案,具备开庭条件的当即开庭;当即开庭确有困难的,应当在确定开庭巡回审理的时间和地点后及时告知当事人。巡回审理在贯彻调解原则时,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并积极利用社会资源协助调解,可以邀请涉案当事人亲属、当地干部群众、人民调解员和人民陪审员等社会力量参加调解。
五、提高法官素质,增强服务三农的自觉性
一是自觉培养勤于学习,深入调研的能力。必须养成自觉学习、勤于调研的习惯,在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深入实际,深入生活,开展调查研究,将理论与实际结合,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
二是着力提高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不仅要有忠于党和人民的坚定的思想信念和严谨的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更重要的是要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进一步提高准确运用法律的能力。
三是不断提升调解疏导的能力。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如何,直接表现为解决纠纷能力的高低。不仅要注重提高自身的法律业务素质,还要注重培养自身的调解疏导能力。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既要理清当事人之间不同类型复杂的法律关系,还要细致入微的了解他们之间的思想、情绪,循循善诱化解他们之间因纠纷产生的隔阂和对立的心理,善于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彻底化解纠纷,真正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是增强为民意识。立党为公,司法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法院工作的本质要求。每一位法院工作人员,应当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固树立为民、亲民、便民的司法理念,强化司法为民的服务意识,通过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司法活动,把群众路线贯穿到审判活动的全过程。牢固树立权利是人民赋予的观点,为人民服务是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的观点,以“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拥护不拥护”作为法院工作的根本标准,高度重视和依法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大力加强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在提高一审案件质量上下功夫。切实做到思想上爱民、行动上亲民、方法上便民,最大限度地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