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上午,焦作中院新成立的刑三庭在2号法庭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1起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件,这也是该庭新成立后审理的第一起案件。该案犯罪嫌疑人杨某因恼恨老板将他辞退而杀害了老板儿子,法庭当庭没有宣判。
2008年10月份,杨某某到马村区待王镇某商贸城的秦某处当挖掘机学徒工。2009年5月份,因杨某某懒惰秦某将其辞退。杨某某遂怀恨在心,欲杀死秦全家以报私愤。2009年7月10日凌晨3时许,杨某某经过准备持一单刃窜至秦某家,翻墙入院,进到秦家屋内先朝秦某的儿子胸腹部连捅十余刀,又朝上前制止的秦某胸腹部猛捅,致秦某重伤。后杨某某被秦某及其妻子制服。秦某的儿子被杨某某用单刃刺器刺破肺动脉致大失血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杨某某在法庭上,先是推翻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词,一口咬定自己只是想报复一下秦某,打一下秦家的人,并没有杀人的故意。然而,公诉人列举了充分翔实的证据后,在大量的证据面前杨某某低头认罪,流下了悔恨的眼泪。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该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