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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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琐事与人斗殴 领刑罚后悔已迟

  发布时间:2010-01-08 16:50:13


    仅因在打牌时发生争执,就与朋友互殴,并将对方打成轻伤,近日,面对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做出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刑罚,被告人张某后悔不迭。

     2009年10月10日下午,闲着没事的张某和王某等几个朋友聚在焦作市某果蔬批发市场的一个大棚边打牌。其间,因为出牌的问题,张某和王某发生了口角,进而相互厮打。恼怒不已的张某随手掂起地上的一个塑料筐,砸在王某面部,导致王某面部创口累计大于5厘米以及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法医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了受害人损失,遂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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