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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抡锄伤人母亲受伤 故意伤害儿子获刑

  发布时间:2010-01-11 15:01:28


    因琐事和他人发生厮打,儿子上掂锄头去帮架,不料却伤了母亲,将母亲打成重伤。2010年1月8日,被告人冯某被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09年9月19日20时30分左右,郜某酒后来到焦作市中站区府城办事处大家作村8号被告人冯某家门口,因经济纠纷与冯某的母亲刘某、姐姐冯某某发生吵骂、厮打,冯某闻讯从院内拿了一把锄头,郜某见状去夺锄头,未能夺过锄头,继而和刘某,冯某某厮打,冯某遂持锄头向郜某抡去,锄头却碰到了自己母亲刘某的头部。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有伤害他人的故意,误伤其母亲致其重伤,属于打击对象错误,冯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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