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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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法院把科学发展观用于执行工作实践

  发布时间:2009-04-24 14:28:56


    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不断改进执行方法,创新执行理念,加大执行和解力度,确实把科学发展观用于执行工作实践,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3月份以来,在该院执结的85件案件中,通过执行干警做思想疏导工作,当事人和解执行的案件67件。

    2006年9月3日8时许,被执行人马某驾驶沁阳市某运输公司的货车空载由东往西行至沁尚路前兴福路段,超越由李某驾驶的四轮拖拉机时,两车相刮,造成四轮拖拉机翻车,车上乘人成某、王某受伤。后经沁阳市公安交警大队处理,确定马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成某、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因李某、成某、王某系申请人张某的雇员,张某主动向三受害人赔偿了损失。为此,张某诉至法院向马某和沁阳市某运输公司追要赔偿款。2008年10月28日,沁阳市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沁阳市某运输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建设27088元,被告马某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因该运输公司和马某不自觉履行判决义务,张某于2008年12月2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沁阳法院立案执行后,执行干警通过多次向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双方当事人以20000元和解执行。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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