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焦作中院判决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公司拒赔理由牵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
2003年2月,张某向某保险公司提出保险要求,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于2003年2月22日向张某签发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保单。之后,张某按保单约定如期交纳保费。2009年3月23日,张某患颅内动脉瘤住院,并作了颅内动脉瘤栓塞手术。2009年5月8日,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尽以张某所做手术为动脉瘤介入手术,与保险合同约定的开颅手术不同为由,拒绝理赔。张某遂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所患疾病已严重危及其身体健康,属于保险合同约定但重大疾病范围,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
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其所列举的27种重大疾病为行业内统一标准。张某选择手术的方式不能决定其所患疾病属重大疾病的范畴,并且张某选择手术的方式,也符合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遂判决维持。